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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阳光,就没有真正的光明;没有信息公开,也就不会有真正的民主,法治和公正。因此,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成为现代各国民主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措施。我国也加快了信息公开的步伐,最终在2007年出台并且在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推进政府行政透明化,预防腐败和进行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进步。当今是一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可以说,无信息,寸步难行,而政府掌握着最多的信息,拥有着最大的权力。信息的价值只有在流动中才能发挥出来,而流动的前提就是公开于社会,让公众知晓,政府信息自然也要如此。为了保障公民参与行政,知情权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基本人权。然而,社会进步,民主法制的发展以及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并不是《条例》这一纸空文就可以解决的。无救济就无权利,无论法律对公民的权利设计上如何完美,假设权利受到侵害后,无处伸张,得不到公正,有效之救济,再美好的法律也只是纸上谈兵。《条例》第33条第2款为救济条款,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种救济途径,是一大亮点,但寥寥文字,对于真正意义上的实施缺乏明确可操作性法律依据,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作为行政案件救济依据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又在多方面无法适应信息公开这个特殊案件类型。为了审判需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但还是存在很多有争议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不仅是信息公开之保障更是这一信息公开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不健全,亟需我们的细化与完善。作者在充分认识完善救济制度意义的基础上,选择这一热点论题,重点论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之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概述,解释了该制度中政府信息,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救济,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等相关概念,并分析了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必要性与意义。第二部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现状以及问题和困境,分别从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等方面分析了《条例》出台后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还不成熟,存在缺陷。第三部分,外国国家和地区信息公开救济制度之比较分析与借鉴,分别介绍了日本,英国,美国这3个代表性国家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并阐述可以借鉴的地方。第四部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完善,是文章重点,基于前三部分的铺垫,主要从救济制度宏观基础,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3方面来提出完善建议。由于查阅收集资料之不全面,自身知识储备有限以及对这一论题的研究不深入等因素,作者只是浅略提出拙见,希望能抛砖引玉,对实践有所裨益。期待各位老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