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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是一项非常古老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其最初的基本含义是指任何人都不得因同一项罪行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追诉,审判和定罪处罚。这一规则的运用平衡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当公民面对国家权力机关时,使他们能够避免因同一项罪行而受到国家的反复起诉和审判。而因我国传统刑事司法的局限性,还尚未明确规定禁止双重危险原则。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虽然已经体现出了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等方面的需要。但是,许多经过修改后的相关规定还不尽完善,这其中也包括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缺失,使得理论学者对此感到无比可惜。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均表明该原则存在的必要性,在当代人权公约中的规定也将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定义为一种国际规范。因此,本文采用对比分析等研究方法,对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指已经用尽了国家的刑罚权,因此不可以再重复行使,但是其真正的目的是能够保护受追诉者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从而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国家的权力。在刑事审判中,我国奉行的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一贯方针,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侵犯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例如,法院发现裁判确有错误,会通过再审程序进行撤销,并且做出比原来的刑罚更重的判决,甚至会出现重新判处死刑的情况。那么由此就引发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和“实事求是、有错必改”方针的冲突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不仅需要立足国情,还需要着眼世界,借鉴国外的优秀成果和经验,再结合我国的国情来制定法律法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就是一项非常好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我国可以借鉴,但不能完全照搬照抄,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具体适用。我国运用一般原则结合特殊例外的方式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体现。英国对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运用已经非常成熟,这一项基本原则不仅能够防止国家滥用权力,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提供制度保障,还能使被追诉人享有最基本的人权保障。但是不能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予以绝对化,一定要在一般原则的基础上规定适当的例外,这样才能更好地在刑事诉讼的领域里运用这一基本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中,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确立十分必要。本文主要研究的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我国的确立问题。具体表现为阐述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基本含义及价值,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关系,以及不同法系国家对于适用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比较分析。并且论述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针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我国确立的基本构想。在我国宪法的制定与实施的大背景下,从尊重和保障人权、正义、公正和效率等角度,论及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刑事诉讼法领域里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