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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诉是一种最古老的起诉方式。在人类社会之初,犯罪被认为是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实行不告不理,起诉完全由私人进行。随着社会发展,统治阶级逐渐认识到,若对犯罪行为的追究权仅由被害人个人行使,不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于是,公诉制度应运而生,被害人自诉逐渐为国家公诉所取代。当国家公诉制度完全确立并逐渐在刑事起诉制度中占据主导地位以后,是否还保留被害人自诉的起诉方式,对此问题,世界各国持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一是采取起诉国家垄断主义,刑事追诉权统一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另一种是在实行国家追诉主义的同时,兼采用被害人追诉主义。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模式。我国1996年修改的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三类自诉案件,进一步扩大了刑事自诉案件范围,致使我国自诉制度在刑事起诉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得以提升。刑事自诉制度的强化,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但立法存在的弊端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显现出来。本文针对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刑事自诉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其合理性、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 刑事自诉制度综述介绍国外刑事自诉制度的产生及历史沿革、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产生及历史沿革、国外及其他地区刑事自诉制度现状、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现状及价值取向四方面情况。 <WP=3>第二章 刑事自诉案件受理程序问题首先对刑事自诉权进行理论阐述,针对自诉主体存在的错误认识,本人提出“被害人应当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自然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观点。同时还就我国自诉时效及刑诉法第八十六条对不予立案通知之规定的缺失进行分析并提出立法建议。 第三章 刑事自诉案件证明标准及证明责任首先对刑事证明标准及自诉案件证明责任承担进行阐述。其后针对现行立法对自诉人立案的证明标准要求过高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立法建议。最后,对司法实践中自诉人“举证难”的现象提出对策。第四章 刑事自诉调解结案的立法缺陷本章对自诉调解存在的问题从理论与实践角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将自诉调解范围限制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