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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是人类的衣食之源,与人类的生活紧密相连,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生态环境问题却日益严重,环境事态越发严峻,甚至威胁到人们的生存环境,阻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面对如此严重的环境问题,我国1997年的《刑法》对保护环境资源方面的犯罪做出了专门的规定,把刑罚手段纳入到环保制度中,利用刑法这最后一道保护社会的法律屏障来保护环境,有效地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实现生存、发展和环境的协调统一,保障全人类的共同利益。2011年又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案的第46条对刑法第338条做出了重大修改,对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更为全面、合理的规定。这显示了我们国家治理环境问题的决心,同时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本文采用了案例分析的形式,以“盐城2.20水污染案”为研究对象,结合争议各方及司法审判的观点,提取案件争议焦点并通过对相关理论的分析,从而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对污染环境问题的立法和司法提供有益参考。本文主要观点和具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是案由。盐城2.20水污染案。第二部分是案情介绍。江苏省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违法向河流中排放废水,致使生产的自来水中酚类物质严重超标,导致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停用自来水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该区人民法院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第三部分是案件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主要是本案应当认定为何罪,即是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还是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第四部分是分歧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此案构成污染环境罪。主要理由是:本案侵犯的是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这一犯罪客体;客观方面采取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物的行为方式,而不是排放有毒物质本身;犯罪主体则是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对最终结果是一种过失的心态。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主要理由是:本案侵犯的是公共安全这一犯罪客体,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客观方面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排放废物行为;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即两被告个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第五部分是研究结论。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探讨污染环境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各自构成要件的相关学说理论,并结合本案件事实进行比较分析,提出自己对本案的看法和见解:首先,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所作出的修改规定,对污染环境罪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这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了逐一的研究和分析,让大家能够对该罪有一个比较清晰地认识。其次,解读分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为下文两罪的比较分析奠定理论基础。第三,对污染环境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各构成要件进行比较分析,从理论上严格区分这两种犯罪。最后,通过对四个构成要件在案件中具体情况的探讨,最终得出笔者的结论。即笔者认为:对于违规排放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我们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第六部分是案件启示。通过对两罪的分析和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实现法律秩序的稳定和获取良好的社会效果出发,笔者认为:我国的重刑思想亟需纠正,同时司法能动性也应有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