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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离婚纠纷急速增多,离婚率快速攀升,给社会带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亟需一系列解决离婚纠纷的措施。离婚纠纷解决机制是国家对离婚纠纷进行适度干预,维护婚姻和睦及社会稳定的一种重要手段。由于离婚纠纷的解决不仅涉及家庭成员的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在解决离婚纠纷时,无论是从纠纷解决的机构还是从方式上看,都需要建立一种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国家也正是基于这种特殊性,设立了专门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以离婚纠纷为代表的家事纠纷。然而,我国尚未建立起这样一套专门的纠纷解决机制,如离婚纠纷案件的处理基本上采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这种对抗式的纠纷解决方式显然不利于离婚纠纷的解决,更不用说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因此,加强离婚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非常重要。本文采取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离婚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并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和前人成果提出对我国离婚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意见。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由四个部分组成,约三万字。第一部分为离婚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问题。通过对离婚率快速增高及其负面影响的分析,得出完善离婚纠纷解决机制非常重要的结论,然后对离婚纠纷解决机制的定义、分类进行介绍,最后分析了离婚纠纷解决机制的四点功能。第二部分为几种主要离婚纠纷解决机制的评介。主要论述了六个机制,即协商机制、咨询机制、调解机制、协议机制、仲裁机制、判决机制。分别对这六个机制的含义、功能及在其他国家的运用情况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介绍。第三部分为我国离婚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离婚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民间调解机制、行政处理机制及诉讼机制。文章先分别对其在我国的设置情况进行介绍,然后分析其各自所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为我国离婚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针对第三部分中所分析的我国现行离婚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本文在第四部分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如针对民间调解的不足,提出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实现调解人员的专业化、加快人民调解立法、以立法形式确认民间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培育满足市场需求的婚姻家庭咨询师和调解员;针对登记离婚制度的不足,提出强化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的审查职能、设置登记离婚的婚姻期限限制和离婚考虑期、规定有10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者不得适用登记离婚程序、增设可撤销的登记离婚和无效登记离婚的规定;针对离婚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提出制定明确的诉讼调解规程、配置专门的调解人员,实行“审调分离”、增设家事调查制度、进一步明析调解协议的效力;针对离婚审判制度的不足,提出制定家事审判程序法、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在家事法庭内配置专门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