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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宪法”在逻辑上相结合可能生成两种思维结构形态:即宪法政治和政治宪法。这两个范畴的逻辑起点是不一样的,因而具有不同的学理意义:宪法政治是一种特殊的政治,属于前宪法现象的范畴,而政治宪法则表现为一种特殊的宪法,属于宪法现象的范畴;宪法政治表达了政治应该成为什么样的政治,解决了一个重要的价值问题,而政治宪法则描述了宪法是什么样的宪法,揭示了一个地道的事实问题;政治宪法范畴侧重于制度的宪法,具有静态性,宪法政治范畴关注于运行的政治,具有动态性;政治宪法注重政治之于宪法的影响力,以权力为本位,而宪法政治立足于宪法之于政治的正当性,以权利为本位;宪法政治强调政治的运行以宪法为体,宪法之于政治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政治宪法则表明宪法的设计以政治为用,宪法之于政治具有明显的工具性。因此,政治作用于宪法常常成为一定范围政治集团表达政治意愿的“制度性宪法”、“工具性宪法”的代名词,而宪法作用于政治却成为“宪政”的同义语。 百年中国立宪的逻辑怪圈可归结为“政治立宪”。从清末借宪法强化皇权专制,使大清皇帝“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的仿行预备立宪,到以军事强力安排政治谱系的北洋军阀们拙劣的立宪闹剧,及于国民党政府剪除异党,排斥异已实行军政训政的一党宪制……都没有将中国导入现代化。受其影响,当前中国宪法所构筑的利益配置框架办经常性的发生着“制度性塞车”:无论是“上帝条款”的非司法化现状也好,还是正当程序受阻和宪法监督不力、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党政职能不分、中心权和最高权的失范也好……无不凸显出事实宪法与价值宪法的巨大反差!这一切,与人类面临的日益发生的政治资源枯竭、政治环境恶化、人自身在演进过程中的各种利欲冲突和政治权力扩张加剧相互映照而生长!这正是当前中国宪政道路上当为与存在、价值与事实之间最大的背离。诸危机构成中国通向宪政理想的巨大路障。其症结在于:中国近代以来的立宪模式属于典型的“外发型”而不是“内生型”。立宪是“自上而下”靠强力推行的,而不是“自下而上”自发生成的。宪法以权力为本位而不是以权⑧硕士学位论文MAS」I仁R’S川卜·515利为本位,宪法自身缺乏正当性的逻辑支撑;这种明显的“工具性”特征,造成手段一与t:J的的背离,)形成了“政治”‘、“宪法”11勺“f_{{/J;川‘突”,I工I此7侈成 “体”和“用”的二律背反,导致“畸形政治”不犷一“畸形宪法”。 “宪法政治”内涵了现代政治文明应然的价值指向。政治文明具有独立的价值。在文明高度发展的的现代国家,文明的政治可转读为宪法政治。其涵义在于:宪法是政治行为的价值尺度和运动形态。现代宪法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逻辑起点。在价值上,宪法政治表现为两个逻辑维度。即包含民主、自山、正义、秩序、人性化等因素在内的“目的性价值”和包含权威、责任、规范、程序、稳定性、适应性等在内的“工具性价值”。宪法政治作为人类到目前为止所能找到的一种最不坏的政治形态,其价值合理性集「},地体现在对于这两种价值合理性的整合上。落实中国现代政治文明建设之重任,必须通过确立良宪、切实的履行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一体的遵守宪法等方而促进政治与宪法的发展,从而实现宪法政治的日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