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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听证被移植来我国以后,从法律规定到制度实践,是不是保持了与产生于自然公正原则、意在确保国家权力公正行使的原生制度一致的意味?如果发生了变异,事实上又变成了什么样的制度?将来会怎样发展?本文从上海到目前为止举行的五例立法听证会为研究对象作实证分析,发现上海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一连举行了五次立法听证会,此后到截稿时的一年多里却没有再举行立法听证会;进而研究了五次立法听证会涉及的立法项目。本文又从两方面对立法听证的制度实效作了研究。一是立法听证会两项预设功能――参与和表达功能以及获取信息功能――的实现程度;其中,参与和表达功能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听证告知、听证参加人的产生和构成情况、听证参加人的发言机会三个角度来考察分析;获取信息功能主要从听证参加人的构成角度考察分析。二是听证意见对立法决策的影响力;从程序上看,听证结果是如何被处理的;从实体内容上看,听证意见在多大程度上被采纳了,这是通过抽取每次<WP=4>立法听证会的一项议题,将草案内容、听证意见和颁布实施后的法规、规章内容三者相比较来作研究。通过对上海立法听证实践的分析,本文总结了四个特点:由于缺乏听证规则而带有随意性、立法听证会由立法者主导、获取信息功能胜于参与和表达功能、立法听证会对立法者缺乏制约。由此可以发现,目前立法听证会的实质还是座谈会;而立法听证会与座谈会虽然形式上相似,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实质内涵。究其原因,从民主政治条件的角度看,还缺乏选举过程的制约;从社会经济条件的角度看,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充分导致了社会多元利益格局尚未完全,从而导致对立法听证的需求不足;另外,“义务本位”以及“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文化也与立法听证植根的“权利本位”和正当程序的法律文化不够协调;立法对听证制度的设计也不尽完善。但是,从逐步形成的社会利益多元化、政府职能变迁和公民社会、国家二元结构等迹象来看,立法听证在我国社会的生根和发展有其内在需求,立法听证会终将逐步取代座谈会。并且,立法听证制度本身的发展也会从中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