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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主体部分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为贷款诈骗罪的概念和立法演变。这一章分为四个小节。在第一节中,我对迄今为止学术界对贷款诈骗罪概念的几种表述进行了比较分析后,提出了我比较赞同的一种表述,即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在第二节中,我对贷款诈骗罪的罪名进行了辨析,认为采用“诈骗贷款罪”这种动宾式结构的罪名较妥,这个罪名侧重于对行为和对象的归纳,能更好地反映出本罪的实质内容。在第三节中,通过对本罪立法演变过程的叙述,指出本罪立法上的进步。在第四节中分析了贷款诈骗犯罪出现的原因:一是宏观投资经济环境驱使投资商因利益而冒险,而道德扼制防线崩溃;二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内控失灵,自身的被害性导致罪犯的诈骗易得逞; 三是司法机关对这种非暴力性犯罪在动用刑事司法资源上的吝啬性。 第二章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本章分为四节。第一节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贷款通则》中的借款人,它仅指自然人一般主体,而不包括单位。对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借款人仅限于中国籍自然人。但我认为本罪中自然人的范围应大于《贷款通则》中自然人的范围,应包括外国籍自然人。另外还列举了几种司法实践中值得注意的貌似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实际为自然人贷款诈骗行为的情况。最后,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冒用他人之名或者虚立人名贷款如何定性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二节为本罪的客体。通过对学术界六种观点的分析,我赞同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制度(主要客体)和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次要客体)的观点。第三节为本罪主观方面的特征。首先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这点不同于俄罗斯刑法,俄罗斯刑法承认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本罪;我国也曾有学者提出贷款诈骗罪可由间接故意构成。我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其次,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即本罪是目的犯。第四节为本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关于本罪的犯罪对象,有两种观点,一种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一种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通过分析,我赞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观点。此外,本文对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作了具体分析。 第三章是对贷款诈骗罪的思考及立法建议。这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共分为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