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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结构的逐步成熟和完善,建立合理完备的维护市场信用的担保制度越来越显得重要起来。但是,维护市场信用的担保制度并不是完全从经济发展中自然地成长和推进。担保制度的立法化是建立市场经济的一种助推器,它为人们在市场经济中的活动提供一种行为规范,对于市场经济有着某种引导的功能。笔者正是本着这样一个思路,对具有最强担保功能之一的动产抵押制度进行初步的探讨。 在本文的序言中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一、动产抵押制度是紧紧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在任何时期的动产抵押制度,都是力求与其当时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因为法律制度也是一种上层建筑。二、动产抵押制度乃至担保制度是最适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债权保障的信用担保制度,在满足维护社会信用关系与经济秩序这一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过程中,这是最有效率的制度。三、我国的抵押权制度虽然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而得到不断的完善和进步,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不论从制度本身的建制完善程度还是社会经济对于制度的功能要求,都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也是我们不断进行研究探讨的原因所在。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笔者在第一部分以动产抵押制度的基本理论作为铺垫,在第二部分对动产抵押制度进行了价值考察,并结合各国关于动产抵押的立法情况,以求对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立法现状做出比较分析。第四、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笔者在此论述了我国在动产抵押制度方面的立法不足,并对完善我国担保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最后,笔者不得不说,虽然试图挖掘一些更深层次的东西,但却愈加发现,动产抵押制度作为一种不断发展变化的债权保障制度,其包容之大超乎写作之初的想象,所以对动产抵押制度的全面认识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做到的,现在不能,将来也不能穷其所有,因为我们正是在不断的探索中完善自己对事物的认识,这也正是本文所要表达的意旨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