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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制度经历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漫长发展历程,防卫行为也从单纯的人类本能行为,被逐渐赋予了更多的社会属性。现代几乎各国刑法中都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允许公民在遭受外来不法侵害,而又来不及寻求国家机关公力救济时,以适当的防卫行为来制止不法侵害,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国刑法中同样也确立了正当防卫制度。但关于正当防卫制度,我国刑法学界在很多重要问题上都存在分歧,比如防卫意识是否必要、防卫限度的范围、防卫时间的认定等等,这些分歧在深化我们对正当防卫认识的同时,也可能带来司法实践适用标准不一的问题,极易造成案件判决的失当。而近年来,出现了诸多涉及正当防卫的、有争议的案件判决,且存在着同案不同判、一二审不同判等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这加剧了公众的不安全感和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感,不利于维护民众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本文将从陈某故意伤害案着手,结合正当防卫相关理论,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正当防卫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陈某故意伤害案在审判时,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争议焦点:一是陈某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二是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本文在对相关法律概念和制度进行辨析、确定本文论述采用的指导思想的基础上,从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着手,结合取某故意伤害案等三个参考性案例,得出以下结论:陈某因买卖果冻与一名男子发生口角,该男子遂纠集吴某某等人前来滋事,对陈某进行围堵、挑衅、殴打。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为制止不法侵害,陈某持酒瓶对吴某某等人进行反击,是具备防卫因素的。但是,陈某持酒瓶重击吴某某头部,导致其重伤最后不治身亡,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成立防卫过当。在还原案发经过时,可以发现陈某前后共两次持酒瓶重击吴某某头部,其中第二次击打是在吴某某受伤倒地不起,丧失对陈某进行侵害的能力的情况下,陈某越过众人的包围做出的。综合工具的选择、击打的部位、攻击的过程等细节,可以认定当时陈某丧失理智,想致吴某某死亡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最终也导致了吴某某死亡结果,故陈某该行为应该成立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