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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仲裁案件频发且形式多样,我们在未虚假仲裁寻求救济之前务必对虚假仲裁的内涵加以了解。虽然虚假仲裁案件涉及到多种法律关系,行为人的手段也非常多样,但归根结底它是一种虚假的仲裁,纠纷是虚构的,无实质性争议,从而去骗取仲裁结果,把握这一点就可以抓住虚假仲裁的本质。与虚假诉讼相比,虚假仲裁虽然高发,但对虚假仲裁利益受害主体的救济途径匮乏,规制和预防环节薄弱,这样不平衡的发展使得仲裁制度在稳定社会关系方面略显畸形。虚假仲裁案件程序性的法律救济,主要从民事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两种角度进行改造和完善。其中民事诉讼又可以从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分别入手,审判程序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立法修改新增的有别于再审程序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是对案外第三人最有力的救济方式。通过对比法国、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将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加以改造,赋予虚假仲裁的案外第三人以程序启动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制度的设置上,适格主体、撤销对象、时间限制和管辖范围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整。同时,在执行程序中,虚假仲裁受害主体也可通过改进执行异议之诉,来为自己所用,与此同时,另行起诉也不失为可行的救济途径,但真正了解二者关系之后,又可以将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效率手段的首选。仲裁制度角度主要从司法监督着手,改造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使其为仲裁案外第三人所用,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可以试由虚假仲裁受害主体提出,但提起理由的范围要严格限制,并且不能因此而改变我国司法对仲裁监督的被动型,人民法院仍然不能主动启动司法对仲裁的监督程序。通过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可以看出,我国司法对仲裁两种不同的监督方式逐渐趋于一致,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本身存在着一些不同于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特点,如此一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随同样作为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方式,但在虚假仲裁案外人寻求权利救济时,该项制度显的不再必要。与救济虚假仲裁案外人的合法利益相比,对虚假仲裁进行规制和预防能更早地稳定社会关系。虚假仲裁牵涉到民事领域、刑事领域、诉讼领域以及仲裁规则本身,故可以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刑法罪名和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加以规制,同时通过仲裁规则的完善,从细节和源头上减少虚假仲裁的发生。 为了弥补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为虚假仲裁案外人提供合理的法律救济途径,也为了促进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遏制虚假仲裁案件的出现,通过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撰写论文,完成民事诉讼领域和仲裁领域中救济途径的构架,实体法和程序法中法律规制的设置,以期降低虚假仲裁的发案率,完善仲裁制度,促进仲裁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