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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9日开始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统一了公司法上对董事职务无因解除的做法。然而,根据劳动法对公司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定解除条件,公司无因解除董事职务显然违反劳动法。那么,董事是否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董事职务解除是否适用劳动法,如何对董事权益进行保护,这些是本文讨论的重点问题。本文正文除了引言、结论,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董事的范围界定和董事职务解除意义的分析。按照不同标准对董事可以有不同分类,本文所谓的董事仅指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授权经营管理公司的董事,不包括职工董事、独立董事和影子董事。公司法建立董事职务解除制度可以优化公司治理机制,督促董事尽职履责,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第二部分是对公司法与劳动法在适用于董事职务解除时存在的冲突及其表现的分析。对于董事是否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以及解除董事职务是否适用劳动法与公司法,我国公司法和劳动法的规定有所不一致,学理上则形成截然相反的主张,司法实践中亦存理解和适用分歧。第三部分是关于董事职务解除法律适用冲突之成因分析。之所以出现董事职务解除在适用公司法和劳动法上的冲突,其原因主要有三:首先,我国法律并未界定劳动者的概念及范围,导致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明确,为董事适用劳动法提供了可乘之机。其次,公司法与劳动法保护的法益存在差异。公司治理应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和利益取向。董事职务无因解除,反映了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对管理者的监督与制衡,符合股东的根本利益。然而,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并对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最后,董事与普通劳动者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导致劳动法平等对待董事与普通劳动者产生的社会效果往往让人难以接受。所以,对董事职务解除的事由不宜简单援用普通劳动者的解雇事由,然而我国对董事与普通劳动者缺乏分层保护。第四部分是探讨董事职务解除法律适用冲突之协调。首先,协调的前提是厘清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关于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我国宜采用董事委托关系说。其次,协调的原则是“劳动法规制从属性劳动关系”,非从属性劳动关系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最后,协调的路径,劳动法上排除董事的劳动者地位,并在公司法上对董事的权益进行保护,具体表现为残留任期内的报酬、利润分享计划、“金伞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