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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本质是通过赋予发明创造人、商标所有人、作者等知识产品的生产者一定范围内的专有权,使得他们在回收其知识产品成本的同时获得成本以外的酬劳,从而激励创新、刺激有益的知识产品的生产。这种专有权虽然有时间上、地域上以及基于公共政策考虑上的限制,但是人们对于它的垄断陛质基本上达成了共识。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制度之所以比以前更加重要是因为知识和信息日益成为财富,成为经济发展最大的推动力,而这一制度在激励新知识和信息源源不断地生产出来并且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方面是如此的有效以至于别的制度安排不能望其项背。当然新经济也给知识产权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冲击和变化。总的说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侵权更加容易,知识产权人更加难于控制自己的权利,因此他们对于权利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权利的扩张又不可避免地影响乃至损害了社会公众获取知识信息的自由。形象地说,知识产权制度就像一个跷跷板,一头是权利人的利益,一头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一直是困扰立法者的难题。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相对应的是规制权利人滥用权利的行为。这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知识产权制度自身可以形成一定的限制,权利相对人也可以从民法的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中寻求对于这种滥用的抗辩。但是,最有效的规制手段是反垄断法。这是与反垄断法保护有效竞争、维护公正而有效率的市场秩序的法律价值相一致的,也是各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经验总结。但是我国仍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更谈不上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这就造成了我国众多企业在国内外频频遭遇外国知识产权人侵权控诉,而面对跨国企业滥用知识产权攫取巨额垄断利益却无能为力的被动局面。本文关注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和研究,试图通过较为深入的理论思考和实证分析得出一些结论,为这个领域的研讨尽一点绵薄之力。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知识产权滥用的基本理论。分为三个层次进行论述:第一层次,作者首先阐述了知识产权的概念、性质、范围等基本理论,而后提出知识产权垄断的合理性。知识产权之所以是合法的垄断权在于其产生的利益常能弥补或大于其限制竞争造成的损害,因而成为反垄断法的适用例外。第二层次介绍了知识经济下知识产权的新发展。主要有:权利扩张,知识产权的强保护成为主流;原有的平衡被打破而新的平衡尚未建立,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需要重构;知识产权在反垄断法前频频触礁,针对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的行为,越来越多的政府机构和个人提起了反垄断诉讼,以维护有效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第三层次揭示了知识产权滥用的界定和行为表现。作者指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主要表现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经济力量的不当集中行为,此外滥用诉权的行为也属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第二部分论述了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即规范滥用行为的制度选择问题。为何是反垄断法而不是其他?作者指出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在促进竞争、推动创新和保护消费者方面存在着一致性,同时反垄断法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方面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及特殊功能。第三部分为全文的重点之一—境外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及启示。该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对美国、欧盟、日本、我国台湾以及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的立法、司法以及执法实践进行了考察和评价。通过考察,作者指出以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是国际趋势,并且,无论从原则上还是从细节上,各国的规定有趋同的趋势。对立法演进的梳理发现,各国在不同时期,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进行或宽或严的调整。作者指出,这是由于任何制度的构建,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国家利益。第四部分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设想。此亦为全文的重点。首先作者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的现状和不足,而后提出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体系的若干思考。作者建议基本的立法框架是: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纳入我国将来的反垄断法规制对象当中,辅之以专门执法机构的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审查条例(管理办法),这样可以较好地将立法稳定性和执法灵活性结合起来。同时还探讨了诸如执法机关的设置、反垄断诉讼的主体资格、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对滥用诉权行为的规制等程序问题,这些都是目前我国理论界较少涉及的领域。最后针对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垄断,提出了我国应对国际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