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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是英美法中的一个特有概念,是英美契约法的基石,同时也是英美票据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而由于法律传统、法律概念以及法律结构形式的迥异,作为大陆法系票据立法代表的《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没有使用对价制度。这是两大法系的一个重要分歧,也是目前主要普通法系国家拒绝加入《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的法律体系从总体上来讲学习的是大陆法系,在民法体系中没有对价的规定,《票据法》总体上采纳的也是《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立法思路,但是在第10条第2款却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从而在没有合同法作为依托的情况下首次将对价这个概念引入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中。由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法律传统、法律理念上存在冲突,票据对价这一英美法上的概念,在我国《票据法》中的适用,必然会产生许多不协调的现象。
纵观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对价制度的规定只有寥寥几条,存在着较多的法律漏洞:首先,关于票据对价的规定过于简单,需要进一步充实;其次,票据对价的现行规定与票据理论存在冲突,例如票据无因性原理、权利外观主义等等;最后,由于我国民法体系中并无对价这一概念,所以当票据对价出现新的难题时,无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找到可以比照的理论,以形成有效的解决方案,使票据对价无法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
本文将针对以上问题,通过分析我国《票据法》中对价制度的涵义以及票据对价制度与相关票据法律制度的关系,找寻我国票据对价制度的缺陷并试图提出完善意见。文章对我国票据对价制度的分析,从下面两个角度展开:一是对价的概念,二是票据对价与票据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
第一部分是从对价的概念这一角度来分析我国《票据法》的缺陷。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此条款可视为我国对票据对价制度的基本规定。需要关注的焦点是对“相对应”理解。
第二部分介绍票据对价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并以此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票据法》的缺陷。在我国《票据法》中,票据对价主要与四种票据法律制度形成关联:第一,票据取得。这一部分的重点是票据对价是否应该规定为票据取得的要件,笔者认为只需将票据对价视为票据取得的限制即可。第二,票据无因性原则。这与前面一点有一定关联性,但票据无因性原则侧重点是对持票人利益的保护。我国《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过于偏重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加重了对票据无因性的限制,引起学者的广泛争议。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立法理念在于降低持票人的风险,保障票据的流通,但从禁止权利滥用和防止不当得利的角度看,票据的无因性应是相对的无因性。第三,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主要内容是分析票据对价是否为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笔者认为,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价值在于维护票据的流通性和保护善意受让人的信赖利益,但毕竟使原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丧失,为了平衡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未支付相当对价者,不能善意取得票据权利。所以,票据对价是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第四,票据抗辩制度。从票据对价的角度考察票据抗辩,主要涉及两个方面:1、基于原因关系缺乏对价的抗辩仅发生在直接当事人之间;2、对价抗辩是票据抗辩切断制度的例外,持票人因无对价或不相当之对价取得票据,使得票据债务人得基于对其直接前手的抗辩事由对其提出抗辩。最后一章,对前文所提到的缺陷作了系统的总结,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