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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与现实成因,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同法律制度的存在造就了中国多法域的现状。各法域民商事交往的发展及利益冲突的产生引出了各法域法律的冲突问题。台湾与大陆交往的日益频繁,使中国出现了“一国两制、四法域”的格局,改革开放以来,内地与港澳台的交往日益频增,对大陆的投资日益增多,在经贸、婚姻、继承、知识产权等民商事领域将产生诸多的法律冲突,两岸三地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由于大陆、香港、澳门各自施行互不相同的法律,是相互独立的法域,在各地人民的区际交往中,当某一事项或一项争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区时,究竟应该以哪个地区的法律处理争议的问题,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中国应该采取何种区际法律冲突的模式,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本论文基于区际冲突法的基本理论,采用理论联系实际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剖析两岸三地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入手,在全面厘清两岸三地区际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和特点的基础上,着力探究解决两岸三地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和应遵循的原则,以此在理论层面阐明两岸三地相互承认与适用对方法律的法理基础以及建立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宪法性机制的可行性。本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两岸三地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成因,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使港澳台与祖国分离,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国民党退往台湾,导致了两岸半个多世纪的对峙;随着港澳的相继回归、两岸交往的频增以及各自既存法制的相互影响使法律冲突变成了现实;第二部分着重对两岸三地区际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和主要特点进行了深入剖析;第三部分是我国应采取的解决途径和坚持的原则进行了可行性分析;第四部分是成功解决两岸三地区际法律冲突的意义,对加深两岸三地民商事交往,继续深入扩大改革开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