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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设立了多项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的制度,犯罪记录封存便是其中之一。犯罪记录封存是指在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求办案机关、单位和个人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资料予以保密的制度。犯罪记录封存能够减少和消除“犯罪”给未成年人带来的消极影响,帮助他们回归社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过程中的重要成果,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寥寥数语,使得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困难重重,存在着封存主体不明确、适用范围狭窄、与司法公开不协调、缺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犯罪记录制度尚不健全、救济手段缺失等问题。于此同时,近来频繁见于报端的李某某强奸案,更直观地反映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存在诸多缺漏,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有效实施敲响了警钟。我国各地司法实务部门积极开展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的试点,效果良好,为今后统一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思路。但各地做法不一,如“前科消灭制度”、“限制公开制度”、“前科封存制度”、“轻罪犯罪记录封存”、“轻罪犯罪记录消灭”等,效果也参差不齐。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国家在这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完善,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解决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应当从实施封存的义务主体、记录封存的对象、封存和查询程序、犯罪记录制度、记录封存的救济措施等几方面出发。沿着这样的研究思路,笔者通过调查研究、分析比较,最后完成了这篇论文,其逻辑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概述。此部分首先对我国“犯罪记录”、“犯罪记录封存”以及“犯罪记录消灭”概念进行了分析与界定。其后,介绍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缘由,即落实国家条约的规定、顺应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趋势。最后指出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价值意义。第二部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域外立法和我国司法试点。在这一部分,本文分别对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马萨诸塞州、加拿大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与总结。在此基础上,总结上述国家相关立法实践的异同,并从中得到启示。同时,对各地检法机关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试点进行比较,揭示实践中所暴露的制度缺陷,总结有益经验,从而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提出建设性的意见。第三部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缺陷分析。此部分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条文进行分析,然后列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立法中存在的各种缺陷,包括封存主体未作规定、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封存制度与司法公开不协调、缺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救济措施缺失、犯罪记录制度尚不健全等。第四部分,重点论述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笔者从犯罪记录封存的义务主体、封存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救济途径以及设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具体方案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