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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非法证据进行研究的过程中,理论界提出了瑕疵证据的概念。虽然两者同属于收集程序、方式不合法的证据,但取证行为的违法程度不同。瑕疵证据的违法取证行为情节轻微,不会对当事人的实体性权利特别是宪法性重大权利造成损害,也不会影响证据本身的客观性与关联性。对于瑕疵证据应如何适用,学界提出了区别对待、排除加例外、利弊权衡等多种说法。最终,通过《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这两部司法解释,我国确立了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即瑕疵证据经过有关办案人员补正的,可以采用,补正不能,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对于可补正的瑕疵证据范围、补正的具体方式、补正的标准以及补正的程序都没有进一步予以明确。 围绕上述问题,文章内容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产生过程进行介绍,明确相关概念及理论争议点,对现行有关瑕疵证据补正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并指出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确立对我国传统证据理论的创新。 第二部分:从现实基础和理论依据两个方面对我国确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合理依据进行了分析,指出允许瑕疵证据补正既是基于现阶段我国基本国情的需要,又符合当今世界立法的趋势,并借由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理论对瑕疵证据补正的理论依据进行了反面论证。 第三部分:以现行有关瑕疵证据补正的法律规定为出发点,结合司法运行实践与理论研究的成果,从可补正的瑕疵证据之外延、补正的方式、补正的标准以及补正的程序四个方面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