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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财产作为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中却鲜有涉及。因此,本文对以美国为代表的保险法律法规较为发达国家的立法进行了比较法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婚姻法领域相关规定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在比较研究美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后,分析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在处理夫妻保险财产关系时的不足,认为应当根据夫妻保险财产购买的时间、资金的来源、夫妻双方是否达成合意、保险本身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并且应当在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保险产品时设置一定的限制以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一部分界定了本文论述的前提条件以及探讨夫妻保险财产归属认定与分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此问题可以解决婚姻生活中涉及保险财产的纠纷,完善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保险财产纠纷提供法律依据,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险的经济价值属性、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与保险受益人的可变更性为保险财产的分割提供了可行路径。第二部分采取了比较法的研究视角,重点研究了美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美国,采取不同夫妻财产制的州对于保险财产的归属认定采取了不同的标准,其中,采取共同财产制的州对于我们具有较大的借鉴作用。尤其值得我们借鉴的是美国保险法在处理离婚后对于前配偶能否继续作为对方人身保险受益人时所采取的措施。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下相关领域的争议,对各种不同的观点进行了分析与评价。着重分析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保险金与人身保险金的归属应如何认定,离婚时尚处于有效期间内的保险合同应如何处理,离婚对于前配偶作为对方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应产生怎样的影响等方面存在的争议。第四部分是本论文的重点,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在处理涉及婚姻关系的保险财产方面的规定。首先,法律法规应当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保险的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作出一定的限制以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其次,离婚应当在原则上不影响前配偶继续作为对方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但应该存在例外情形以充分尊重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思;再次,完善夫妻一方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保险的处理,对侵犯对方财产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对于夫妻保险财产的归属与分割应根据保险购买的时间、购买资金的来源、夫妻双方是否达成合意以及保险合同本身的性质不同而作出不同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