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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是当今社会成员最基本、最普遍的身份和角色定位。没有体现时代要求的公民性和公民精神,再完美的制度设计也将形同虚设。公民属性的研究缘起于古希腊时期,历经古罗马时期、中世纪、16—18世纪和19世纪的积淀,时至今日,公民属性的内涵愈加丰富。对于我国而言,研究社会主义公民基本属性,以期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做出应有的贡献,意义非凡。关于公民属性,从客观意义上讲,公民属性是一个具有公共性的概念,是指公民在共同体公共事务中所应具有的权利、地位、资格等;从主观方面说,公民属性是指公民在公共事务中所应具有的公民意识、素质、行为方式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公民基本属性涵盖国家性、主体性、平等性、公共性和公民德性等内容。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民基本属性已能够在公民身上得到很好的体现,但同时,它也呈现出一种主动性主体意识缺乏,主体性认识不足、不平等观念和道德失范现象依然存在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公民精神的养成、公民社会的形成,以及“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目标的实现。因此,要加强对社会主义公民基本属性的培育。培育社会主义公民基本属性需要把握以下环节:第一,加大宪法知识宣传,让宪法精神内在包含的公民主体性、平等观念、权责关系等内容深入人心;第二,普及公民知识,培育公民意识;第三,强化公民道德教育,提高公民道德水平。基本权利意识、主体意识、平等观念是培养公民宪法精神的切入点,三者分别是宪法精神的核心内容、本位性体现和价值指向;而培育公民意识需要把握主体性精神是公民意识的前提和基础、权利与义务统一精神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以及平等意识是贯穿于公民意识的基本精神等三方面内容;强化公民道德教育不仅要突出公民道德自主性教育,还需注意现实性和普遍性、先进性和传统性、基础道德教育与基本法制教育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