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农村信用社,作为合作金融的一种组织形式,在国外已经有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也成立了大量的农村信用社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经过六十年的发展,我国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在服务“三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日益重视,农村信用社进行了多次改革,但由于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困扰,仍存在着产权不清、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资本充足率低下、市场定位不明确、管理不科学等诸多困境,尤其是产权不清和管理不科学等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着信用社自身的发展,更影响其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因此,农村信用社如何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更好的服务“三农”,并实现自身的长远发展便成为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本文通过对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梳理、国内外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的分析以及国外合作金融机构具体案例的比较,同时以河北省农村信用社2014年2月份数据为例,分析了我国农村信用社现阶段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包括法律地位不明、社员大会虚置、理(董)事会越位、委托代理关系不顺畅、监事会无法发挥监督职能等,探究了造成这些缺陷的原因,主要有产权不明晰、股权结构不合理、外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顺畅、激励约束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等。通过借鉴国外合作金融机构实例,笔者对下一步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方向提出了看法,包括完善管理体制、促进产权制度改革、增强农村信用社金融资本实力、加强内部管理等方面。最后,笔者对达到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改革的目标提出了具体建议,包括明确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明晰产权关系、优化股权结构、完善“三会”治理、加强信息披露、改善外部治理环境以及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