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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发展起来的互联网正在广泛和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生活方式。它给人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言论和表达自由的场所,但是,与此同时,也使隐私和隐私权问题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特别是当隐私信息的数字化凭藉网络成为可能和现实后,网络隐私权问题日益凸现。
传统个人隐私的内容,无论是个人信息还是个人私事方面,无不通过个人数据的方式在网络空间得以表现或操作。信息在网上主要表现为个人数据,个人私事则主要是个人在网上通过数据进行的各种活动。因此,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问题集中地表现为个人数据网络隐私权问题。特别是随着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日益普及和形式多样化,个人数据以其无限复制和迅速传播的特点成为网络社会中比资金、原材料更为重要的资源,从而日益显现出其重要的商业价值和经济利益。而DNA身份识别技术和基因技术的发展,更加使得个人数据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成为构建个人权利保障的最后屏障。
本文从传统隐私权理论出发,根据网络环境的特殊性,重新考察了个人数据网络隐私权的内容、特征和权能;指出其不仅仅是一种消极的“不受侵扰的权利”,而且是一种积极的、能动的控制权和利用权。文中通过具体而典型的案例,根据信息角度和行为方式标准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进行了划分;并着重探讨了当前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中对个人数据隐私的侵犯行为和保护方式,分别以美国、欧盟为代表比较分析了国际上网络个人隐私保护的三种基本模式,即法律保护模式、行业自律模式和技术保护模式;文中浓墨重彩地对网络个人隐私保护的国际立法概况进行了系统介绍和比较分析;最后根据我国网络发展和个人隐私保护的现状,提出了构建以法律保护为核心、行业自律为补充、技术保护为支持的网络个人隐私综合保护体系的构想,以寻求利益的最大化来平衡个人隐私利益和公共利益间的矛盾冲突,并就这一平衡点的设置提出了以知识产权方法加以保护、专项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的设想,以期对我国网络个人隐私保护的环境和制度的建立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