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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能否保障一个有罪之人、为世人所不齿之人的辩护权及基本的人权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真正的民主与自由的试金石。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随着辩护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不断修改以后,逐步走向完善,尤其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有效行使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该权利的保障可以加强辩护方对侦控机关抗衡的力量,实现控辩平衡,保障程序公正,最终在实体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 在立法上,由于我国《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在法律实践中的运行存在着严重的冲突,且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和救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导致法律适用效果与立法者的预期相差甚远;公众和侦控机关对辩护律师保障人权的诉讼价值和独立辩护人的法律地位存在误解,导致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难以得到取证对象的配合,因此要针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具体原因,结合我国法律实际,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可否认,权利的完善和扩充会有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公正,影响司法权威的风险,因此,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应当循序渐进,在不断完善该权利的同时,加强律师的行业自律,完善律师职业规范,提高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水平。 本文的写作目的是通过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立法现状的阐述,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重视。因为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问题影响到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的形象和未来。只有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才能更快更好地查清案件情况,公民的人权才有可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制尊严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国家的民主和法治才有可能迈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