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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信息社会的发展给著作权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信息技术为著作权的创造、生产、开发利用以及保护提供了新的手段,同时也为著作权侵权提供了更多可能的方法,这就使得著作权的立法必须针对信息社会的新发展做出足够的应对。欧盟在信息社会的发展和著作权立法的进程上都走在世界前列,同时又具有由众多成员国组成、内部立法差异较大的特殊性,因此欧盟在共同体内部进行的著作权立法活动,既要反映信息社会对著作权立法的新要求,也要反映协调成员国内部立法的要求。《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著作权和相关权某些方面的指令》正式基于这样的背景,于2001年5月21日由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 欧盟的这一著作权立法活动,对于整个著作权法制度具有重大的影响。该指令提高了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水平,为其他国家立法提供了借鉴;同时,对于协调全球信息化环境下不同法系的著作权制度也具有借鉴意义。对于我国而言,该指令除了立法上的借鉴意义之外,由于我国与欧盟共同参加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条约等,必然还具有实在法上的影响。鉴于目前国内涉及该指令的文献数量有限,对该指令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该指令由“陈述”和“条款”两部分构成。“陈述”部分主要说明制定该指令的立法依据和立法目的,以及指令部分条文的基本含义等;“条款”部分则是具体的法律条文,由“目的及范围”、“权利及例外”、“技术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以及“共同条款”四部分构成。本文以指令条款部分的内容为主要结构,结合陈述部分的内容,联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欧盟同一领域的其他官方文件,借鉴了欧洲知识产权学术界相关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对指令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做出了较为客观的评价。 指令就著作权的内容主要规定了复制权、向公众传播权和发行权三项权利。指令在对复制权的规定中将复制行为界定得十分宽泛,拓展了复制权的权利范围,使得临时复制也有可能被复制权所控制,因此指令在权利的限制部分相应的为临时复制设置了一项强制性例外。指令未就不以物质形态体现的商品规定发行权的穷竭,使得这类商品的自由转让受到限制,这方面的规定有欠周详。 在权利的限制部分,指令就临时复制规定了唯一的强制性例外,其余就复制权、向公众传播权和发行权规定了诸多的选择性例外;同时,指令规定这个权利的限制的清单是穷尽式的。这种赋予成员国较大选择权的做法,有可能使得成员国对于其国内法做出最大限度的保留,从而消减指令协调各国立法的目的;而清单的穷尽性又使得指令可能对信息社会的发展无法做出及时的反应。 指令就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十分严格,将直接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和间接为规避制造条件的行为都列入禁止的范围,并且规定只要进行了该两项行为即为违法,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获得受到该技术措施的保护的著作权客体的权利。这就使得权利人有可能利用技术措施限制合理使用,限制了社会公众合法获取信息的权利。 本文较为突出之处在于,在国内尚无指令的正式译文的情况下,对于指令进行了较为精确的解读,深入分析了指令的立法背景和内部逻辑结构。并在对欧洲新近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进行较为全面研究的基础上,对于指令进行了客观、严谨的评价。为我国国内的著作权立法如何向世界先进国家学习,应对信息社会的日益发展提供了有一定意义的第一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