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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年《刑法》颁布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先后通过立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多种形式开展“打拐”的专项活动。但这些犯罪分子仍是此消彼长,这使得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及其他方面的认定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和困难。因此,本文应运而生,是以实践中的典型疑难案例为切入点,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对象、共同犯罪、停止形态、加重情节以及被害人承诺这五方面出发,深入探讨、分析、解决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以下是本文脉络:第一部分,对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犯罪对象的认定。先后由两个案例引出问题,第一个是在拐卖过程中幼女成长为妇女时应如何认定?对于这个问题,笔者首先通过案例引出问题,然后对争议观点进行比较,最终确定以拐卖儿童罪处理。第二个是怎样处理拐卖双性人问题?对此理论上有三种观点,“无罪说”、“既遂说”和“未遂说”,笔者同意“既遂说”,认为也应当将拐卖双性人的行为认定为拐卖妇女罪。第二部分,从共同犯罪中同案犯对过限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加重情节的责任以及帮助行为、介绍行为如何认定这两问题入手通过案例导入,比较分析,最后得出结论,从而解决共同犯罪中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问题。对于前一个问题,理论上有两种观点,“肯定说”和“否定说”。笔者赞同“肯定说”,认为应当承担加重情节的责任。对于后一个问题,理论上有四种观点,“无罪说”、“收买儿童帮助犯说”、“区分说”、“拐卖儿童帮助犯说”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来处理。第三部分,由案例引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停止形态问题的思考。这一部分主要解决一个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罪未遂形态的界分。首先笔者用典型案例引出问题,其次,对理论上的争议点进行比较。对于此问题理论上有五种意见,“单一行为说”、“出卖说”、“三阶段说”、“区分说”、“折中说”。最终,笔者支持“折中说”,将特定的三种情况按照“出卖说”处理,除此外的其他情况均按照通说“控制说”处理。第四部分,以“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奸淫被拐卖妇女”为切入点,通过疑难案例,探讨、解决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加重情节的认定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理论上有两种争议观点,“肯定说”和“否定说”,笔者认为宜按照“肯定说”处理;第二个问题,理论上有三种处理意见,“一罪说”、“两罪并罚说”、“三罪并罚说”,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第五部分,通过被害人承诺的引入,主要解决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犯罪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首先,由经典案例引出问题。其次,通过不同争议观点的比较进行反思。最终得出结论,笔者的观点是被害人承诺不能作为阻却犯罪的条件。“打拐”是一场任重而道远、复杂而艰辛的战斗。笔者以笔代刀,愿以自己的微薄言词,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罪量刑及其完善,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