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7年10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进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里程碑般的意义。众所周知,物权法是关于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明确财产所有、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这部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是国家经济制度在立法上的进一步体现。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三大原则之一,对保障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有重要作用。针对于不动产的物权登记作为物权公示的一种方法,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机动车因其价值较大,使用时其社会影响较其他动产更为广泛,因此作为特殊动产也需要以物权登记作为公示方法,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无论是何种登记形式,其权利人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最有效地保证自己能够有效行使物权。自我国实行物权登记至今,一直存在一系列问题:物权登记机关不统一;各物权登记法律规范不统一;物权登记程序不统一;登记的效力缺乏公信力。这其中,就包括规范机动车登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大量事实表明,以上这些问题对物权登记人均产生不良影响,极大地妨碍甚至伤害了他们对其合法权利的行使。《物权法》第10条明文规定,我国将实行物权统一登记制度,这其中也涉及到机动车这一需登记的特殊动产。随着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逐渐普及至普通家庭,开始逐渐有别于其他准不动产的特殊性,因此机动车现有的登记制度,如何发展和改进,甚至与其他各类物权登记制度统一,从而有效保障物权效力,保障人们对机动车的明确支配,更多的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从我国现行机动车登记制度基本概况出发,充分认识它的发展历程及其重要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解析其制度模式,分析其法律效力,结合我国与他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力求找寻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登记制度形式,尤其是针对目前需改进的地方,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构建一个既符合《物权法》精神,又能有效发挥其行政职能的科学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