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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民法上监护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目的在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发展较晚,虽然初步形成了一定的特色和制度涵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从立法体例到具体制度内容均存在不少立法缺陷。随着社会的变革,婚姻、家庭与监护关系日趋复杂,更日益凸显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不但滞后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也滞后于世界儿童保护事业的发展进程。在我国,由于家长支配体系和传统亲属自治结构的影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源自于社会习惯或习俗,有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立法较晚,法律规定也比较粗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未成年人监护立法中一些应该予以规定的内容没有规定,一些该变更的内容没有变更。因此,目前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本文主要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目的出发,通过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的概述,以及各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比较研究,重点探讨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不足以及相应完善建议。文章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本章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含义、性质、内容及功能做了概述。第二部分是其他国家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本章介绍了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德国、法国的亲权及监护制度,以及英美法系的典型英国和美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第三部分写到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及不足,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虽然规定了监护种类、监护人、监护的内容、监护的变更、监护监督、及监护的终止等内容,但是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在实践中不易把握。第四部分是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