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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个人提高了对法律的重视以及自身权利的维护,公民自身的主体意识与法治观念不断增强,以往厌诉、避诉的行为逐渐向积极参诉转变,但是伴随着各地不断曝光的枉法裁判案件,人们对司法活动始终保持着警惕性。为了挽救司法机关下滑的社会信誉,提升公众的认同感,国家开展了司法公开、司法参与等司法改革活动。在司法参与的改革活动中,充分重视司法的“人民性”,保障公民可以顺利参与到司法活动中。公民参与司法的制度提供了公民进入司法系统的机会,了解了司法机关的运作程序,经过近距离的接触司法审判工作,也让判决更加具有公信力。公民参与司法的方式除了法定的人民陪审员与人民监督员制度外,还衍生出了与时俱进的媒体评论式的参与方式。现如今科技技术发达,出现了各大传播信息以及即时交流平台,公民了解司法的途径增多,通过媒体途径的方式参与司法,成为公民参与司法的最大主力军。虽然公民参与司法的方式各不相同,但是公民参与司法却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本文主要介绍了公民参与司法的价值、路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论述的内容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公民参与司法的价值。公民参与司法可以发挥司法民主、制约、监督以及教育的价值,通过公民参与司法可以补充法官其他专业技术方面的知识,让公民的意见体现在法律裁判。公民通过参与司法以旁观者的角度监督司法,防止法官以权谋私。在参与的过程中接触案件,通过现实案例的警示,规范自己与他人的行为,起到教育价值。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公民参与司法的路径。具体从司法审判以及司法监督两个方面讨论公民参与司法的途径,在司法审判方面,通过选任人民陪审员来评议案件。在司法监督方面,通过选任人民监督员来监督检察员的职务行为以及通过媒体评论方式来监督司法活动。第三部分,论述了公民参与司法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在司法审判方面,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因为自身法律知识储备的不足,不能或者不会发表意见,法官在陪审过程中地位过于强势,不当指示致使陪审形式化。在司法监督方面,媒体评论方式参与无序化,在法院未决案件之前,发布不实信息,误导不明真相的群众,干扰法官的独立审判。人民监督员因为接收信息来源单一,实际的话语权掌握在检方,监督形式化。第四部分,论述了完善公民参与司法的建议。在司法审判方面,限制法官的不当指示,完善选任程序以及分清事实与法律问题,帮助陪审员提升评议效果。在司法监督方面,畅通沟通渠道,规范媒体的报道行为。保障监督员的知情权,扩展信息来源渠道。在保障措施方面,完善公开渠道,实行司法责任制,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