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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会是基于血缘及地缘产生的一种金融互助合作形式。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和演变,合会已经成为传统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合会的迅速发展,满足了会员在生产、生活方面的经济需求,有效解决了会员的借贷难问题。然而,由于合会是在中国传统的金融土壤中生长、发展的,其运作模式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必然水土不服,加之缺乏正式制度的规范,合会越来越明显的呈现出“体制外”运行的特征。但是,中国的现状是,从自改革开放到加入WTO至今,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日新月异,由此带来的对资金需求量,尤其是农民的资金需求量不断增长。此种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合会在现代经济中仍有其用武之地。因此,政府应当允许合会的存在和发展,同时通过立法对其加以引导、规范和监督。本文绪论部分通过“龙安互助会倒会”与“福安标会倒会”两个案例,引出了我国合会律监管的问题,并且简要叙述现有的研究成果、本文的研究内容以及研究方法。本文以合会的法律规制为研究主题,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合会基本理论概述”,本部分对合会的概念性质进行了阐释,对其特征、分类进行了梳理,对其运行模式进行了描述。第二部分“我国合会法律规制的历史沿革和现存问题”,本部分通过对我国合会运行现状进行梳理,剖析了当前我国合会运行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缺乏精确的制度设计、监管制度缺失、缺乏现代化风险防范机制、资金体外循环扰乱金融监管是当前我国合会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域外合会立法实践及启示”,本部分介绍了印度、日本、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现行的合会法律制度,以及他们的基本理论,通过对域外先进制度和理论的分析,笔者发现有不少先进的经验值得我们在对我国合会法律制度设置的过程中借鉴和学习。第四部分“合理构建我国合会法律制度的思考”,针对我国当前合会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国内外的立法及实践经验,本部分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包括:合理设置合会民事法律关系、合理设计合会的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