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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它的核心是依法行政。要想真正实现依法行政,就必须有效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而违法或不当行政的防止或纠正,则有赖于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由于长期以来受“人治”思想的影响,我国的行政法律责任制度很不完善,在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试图立足于我国实际,对我国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其困境进行分析,通过借鉴国外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有益经验,对我国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建议。 本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在对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对行政法律责任的特征、构成要件和功能进行了论述,旨在对行政法律责任有一个宏观地把握。 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通过对我国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的阐述,为分析我国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缺陷奠定了基础。 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缺陷。结合案例,对我国行政法律责任制度中的缺陷进行了分析,这些缺陷包括:一是对公务员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不健全;二是对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责任缺乏明确规定;三是缺乏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明确规定;四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的司法控制;五是把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排除于行政赔偿之外;六是行政监察制度不完善,行政监察机关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七是对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缺乏必要的救济。 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我国行政法律责任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一是建立由外部行政法律责任向内部行政法律责任转化的制度;二是明确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责任;三是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完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五是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六是完善行政监察制度,充分发挥行政监察机关的作用;七是完善对行政法律责任主体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