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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原则,也是改革传统国家行政模式的必然要求。而此原则的有效适用则有利于促进诚信政府的建立和塑造良好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对于形成良好的宪政秩序、维护公民合法利益也有着深远之意。 此原则因具有道德法律化的特点而不可避免地带有一般法律原则或者上位原则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公私法之间具有共通性而共同拥有诚信原则成长的土壤,二者又因属于不同的法域而使此原则在公私中有不同的具体表现方式,在行政法中则主要体现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它是指在现代法治国家或者法治国家的建设中,为了平衡公共利益和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实现实质法治,当社会成员对行政过程中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目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变动上述因素,或在变动上述因素后必须合理补偿社会成员的信赖损失。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已在许多国家中被明文加以规定,我国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虽未明确提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概念,但已将政府诚信和信赖利益保护的内容加以表述。对于首次被写入行政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有很多值得关注的地方,而笔者关注的是在实践中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而产生的一例行政补偿诉讼。本文着力在梳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源起之学说的同时揭示其内涵,在多样的行政行为中探求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的不同适用形态,并且本着对信赖利益原则的认同来对重庆市“行政补偿第一案”进行评述,发现和解决此原则在实际适用中的问题,以此来完善信赖利益深护原则。本文的写作主要采用的是案例研究和理论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共分为四个主要部分。 第—部分主要讨论两个问题。首先是对重庆市“行政补偿第一案”进行简介,其次,本着“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肯定此案在形式上的意义,同时提出此案在内容上是对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自然,这项原则的内涵和具体适用等问题便成为了本文第二部分讨论的重点。 在第二部分中,首先从总体上介绍了公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源起以及在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国家、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的发展;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