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行为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在解决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时,侵权责任说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为主流观点。对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责任性质问题虽在理论上多有探讨,但尚未有定论。本文试图以合同责任统一解决上述三种证券不当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问题,目的仅在于为合理解决证券民事纠纷提供更多的理论基础选择。 虽然在我们把证券的流通成为一种交易,但对于发生在这种交易中民事纠纷学者们多主张以侵权法理论予以解决。笔者以为,在问题的解决途径上之所以“弃合同而选侵权”,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对证券交易的特殊性认识不足,二是将合同法的调整的对象仅局限于一般的“面对面”的商品交易,以现实生活中合同的特例替代法律上的合同本身,不恰当的缩小了合同的涵盖范围。本文着眼于证券交易,通过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责任问题的考察,为合同理论在证券法的适用进行了一次尝试。 本文在导言中区分了股东和投资者两个概念,并就此确定了论文的研究路径和研究范围。在文章的第一部分,笔者对解决证券民事责任的三种学说进行了评述,指出了侵权责任说和法定责任说的不足,并试图化解人们对合同责任说的误解,认为有必要对合同责任说进行深入的研究。在接下来的第二部分,笔者着重分析了证券交易的诸多的特点,并通过分解证券集中交易的过程和探究合同的本质要件论证了证券交易合同的存在;通过与民法理论中诸多制度的对比,本文还总结了证券交易合同的基本特征。在本文的第三部分,以证券交易合同为理论依托,先确定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性质,然后分别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三大不当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得出了自己的结论。 通过论证,笔者以为应当以合同观念去理解证券交易,应当以合同法理论去统辖证券法,在解决证券民事纠纷的同时强化全部市场参与者的合同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