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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启蒙运动是继英格兰启蒙运动之后,与法国启蒙运动同时发生的一场思想文化解放运动,与欧陆的法国启蒙运动和德国启蒙运动并称之为三大启蒙运动。苏格兰启蒙运动发生在社会转型和宗教改革业已完成的英伦三岛,其历史任务显然不同于欧陆启蒙运动所肩负的反封建和反教权任务,苏格兰启蒙运动的任务主要体现在政治领域,这决定了苏格兰启蒙思想以政治理论或政治哲学方式显现出来,其主题是在已经确立的立宪君主制度之下,确立有效实现公共利益以及具有政治正当性的良善政治。有着“反唯理性”、重经验传统的苏格兰启蒙政治思想,一反近代以来为马基雅维利所支配的政治思维模式——围绕“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而展开政治哲学思维,将政治哲学重新纳入到道德学领域,即从古希腊的德性政治论角度来分析政治目的及其正当性问题。具体来说,苏格兰启蒙政治思想的研究进路是,通过分析人性情感来确立道德善恶的标准,通过“实验推理的方法”来分析人性的基本原则,以此为基础阐发以有效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政治正当性理论。苏格兰启蒙运动在人文学科和自然科学领域涌现出了一大批代表18世纪最高水平的思想家、科学家,仅就政治学科而言,其主要代表人物有弗朗西斯·哈奇森、大卫·休谟、亚当·弗格森和亚当·斯密。本论文选择哈奇森、休谟和斯密为研究对象,而将弗格森排除在外,其主要原因在于,尽管弗格森也是从自然和人性本能出发对政治进行解释的,但鉴于其理论更为强调美德伦理和古罗马共和理论,目对商业社会文明持一种悲观主义态度,他的理论显然与苏格兰启蒙运动的主流政治思想格格不入。本文以政治正当性为研究视角,重点分析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德性的政治思想发展历程以及对政治正当性问题的思考,目的在于深化对苏格兰启蒙思想之正义德性观念的理解,并以此推进对苏格兰启蒙政治思想的研究。苏格兰启蒙运动的肇始以哈奇森的“道德感”理论形成为标志。通过对曼德维尔“私利即公德”观点的反驳,哈奇森建立了以“仁慈”情感为道德善恶标准的利他主义的道德情感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恢复了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德性论。与亚里士多德以理性主义为方法论基础的共同体政治理论不同,哈奇森所恢复的政治德性思想是以感性主义为方法论基础的个体主义政治理论。在政治目的上,哈奇森用作为私人利益集合的“公共利益”概念,即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善取代了古典的“至善”理念,以此形成了他的第一种政治正当性理论——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目的的政治目的论。另一方面,哈奇森又借鉴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坚持以“权利”为标准的正义德性原则,由此形成了他的第二种政治正当性理论——以正义德性原则为核心的政治规则论。这也导致了在政治正当性问题上,哈奇森总是在“仁慈”与“正义”两种德性之间摇摆不定,为“正义德性”为基础的规则论和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核心的目的论之间的冲突埋下了利,子。休谟延续了哈奇森的研究思路,所不同的是,他的道德理论不是以“仁慈”情感而是以“自私”情感为起点的。当他以自私情感为立足点来思考启蒙时代的基本问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时,其分析路径与哈奇森力图通过培养仁慈情感来约束和控制自私情感的思想完全不同,而在利益和同情原则基础上,休谟建立了以人为的“正义规则”为核心的政治规则理论。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哈奇森的古典功利主义的思想,并实现了研究视野从伦理学向政治学的转换。特别应该指出的是,他的正义德性论思想超越了侧重于描述性研究的合法性思想,而深入到政治哲学的深处。休谟政治哲学的核心思想主要体现为两点:第一,正义德性通过保护和增进公共利益而实现出来,这恰好是政治的目的;第二,正义即政治行为的正当性,政府的职能就在于贯彻和实施正义规则。由此可见,休谟政治理论的重心并不在于政体的合法形式,他所关注的是建立一个有效的有限政府以确保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法律体制得以正当实施。然而,遗憾的是,休谟并没有更多的讨论有限政府的建构问题,而是把这个问题留给了斯密。从哈奇森到休谟,苏格兰启蒙政治理论始终围绕的主线是对政治正当性基础的探讨,在以道德目的为政治正当性和以人为的正义规则为政治正当性的两项选择中,他们选择了后者。斯密发展了休谟的同情原则,他的道德情感理论以“公正的旁观者”所同情的情感为道德善恶的评价标准,并从普遍主义角度确证了“作为社会激情的正义”。在斯密看来,即便正义是一种消极美德,它依然是政治大厦的支柱。可见,斯密对政治正当性的论证,其基本立场与哈奇森和休谟并无二致,即基于人为的正义规则论证一种正当的政治之秩序。斯密根据正义德性的原则确立了一种适应商业社会的“自然的自由制度”。这个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它清楚明确地把为商业社会创造一种“完全”自由的环界定为政府的职能。据此,斯密重申了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正义规则,思考了政府在商业社会中所承担的职责,阐述了“有限”却“强大”的政府职能理论。与商业社会政治制度建构问题同样重要的是启蒙时代所提出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关系”问题。斯密通过分析“看不见的手”、“自然秩序”等思想观念与范畴概念,发现,根据正义德性原则建构的、与商业社会相适应的“自然的自由制度”内部蕴含一整套规约人们行为的策略,这些策略引导个人在追求私利的商业活动中,通过满足私人利益的方式来达到实现公益的目的。正义德性原则的正当性也通过这种证明而被再次确认。纵观苏格兰启蒙政治思想的发展与衍变,在政治正当性问题上,尽管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各自有着自己独特的关注和思想表现形式,其各自涉及的问题和概念亦纷纭复杂,但有一条发展线索却清晰可辨。如果说哈奇森和休谟的工作主要是寻找政治的正当性基础,那么,斯密的工作则转变为建构以“正义”德性为原则的政治制度以及论证这种政治制度如何能够实现政治的最终目标——公共利益。如是观之,斯密有关“自然的自由制度”思想的形成与证成,标志苏格兰启蒙政治思想家完成了从思想上回归道德到以正义德性为基础进行制度建构的思想发展历程。这个历程完成的思想史意义在于,它从观念上宣告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来临。从政治的正当性问题切入,解析上述历程,可以发现,苏格兰启蒙政治思想为政治的正当性提供了两种不同的答案。哈奇森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作为政治正当性的基础,可以称之从“公共利益”角度解释政治正当性的“道德目的论”,休谟和斯密用人为的正义规则回答政治正当性问题,可以称之为以正义德性为原则的正义规则论。相比较而言,从实现“公共利益”角度论证政治正当性的目的论论证方式在苏格兰启蒙运动之政治思想发展历程中占据中心地位,因为,即使休谟和斯密所主张的正义德性思想,有着从规则论角度论证政治正当性之明显意图,他们也没有放弃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目的论论证方式。然而,我们不能因此而简单断定:苏格兰启蒙运动政治思想对政治正当性所采取的目的论论证方式坚持了“善优于正当”原则,他们主张的正义原则主要是一种实质正义。实际上,当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具体讨论如何实现“公共利益”时,包括哈奇森在内,苏格拉启蒙思想家大都放弃了单纯从实质方面探讨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同时关注形式化的规则对于实现公共利益的作用和价值。晚期的哈奇森虽然仍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作为评价政治行为的标准,但是,占据其政治思想核心的已不再是“公共利益”,而是“正义”观念。休谟和斯密尽管较为看重政治正当性与从利益论证的直接关联,他们把公共利益与个人私利的连接起来,把公共利益的实现看作是正义规则下个体积极追求私利而达成的“政治行为无意之结果”,无论如何,他们并没有忽视公共利益,尽管它只有在正义规则规制下才能实现出来。所以,解析休谟与斯密对政治正当性的论证,可以清楚看出,他们是把正义视为政治的目的,把对正义的德性证明、以正义德性为原则的制度建构以及“完全自由的环境”等思想置于自己理论的重心位置。从这个意义上说,苏格兰启蒙政治思想最终确立的是容纳德性内容与正义规则于一体的正义德性论,并将其最终确定为政治正当性的基础。苏格兰启蒙思想家赋予正义德性概念以正义规则和正义德性双重内涵。这两层内涵的基本关系可以这样表述:正义规则逻辑上先于正义德性,正义德性的证成依赖于基于正义规则而获得的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在正义规则只是塑造了“自由”的环境,正义德性的确定性还是要由所获得的公共利益来决定的。由此推论,虽然苏格兰启蒙政治理论坚持把正义看作是政治正当性的基础,但它强调的正义规则的内涵及其正义规则所塑造的“自由”环境,这决定了苏格兰启蒙政治的正义德性理论实质上是一种正义的善,而不是善的正义规则论。当代政治理论针对新自由主义所坚持的“正当优先于善”的原则提出批评,指出其可能导致道德危机。这个批评用在苏格兰启蒙思想上也同样有效。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正义德性思想内部包含着失去德性的危险倾向,而它通过普遍的人性预设为正义原则建立基础亦不会成功,不可能为“正义规则”提供具有普世性的德性基础。如此来看,苏格兰启蒙政治理论就没能成功地解决政治正当性问题,它对政治正当性论证所取的立场及其论证思路就难以直接付诸实践,用于化解当代政治所遭遇的正当性危机。然而,现代政治哲学仍然可以从苏格兰启蒙政治理论那里获得一定的教益。苏格兰启蒙政治理论对正义规则正当性的论证、对作为正义的人为德性或社会激情的论证,蕴含着正义规则是社会个体的情感“共识”,即道德“共识”之思想,这些思想都可以被当代政治哲学所吸纳,以为探索新的政治正当性论证理论时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