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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危险驾驶造成事故的规制主要是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近期发生的“5.7杭州胡斌飙车案”、“成都孙伟铭醉驾案”和“长安街英菲尼迪车主肇事案”为代表吸引了人们的眼球。“长安街英菲尼迪车主肇事案”,车主陈家酒后超速驾驶,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2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肇事后逃逸,对其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陈家成立交通肇事罪,因为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上存在后果严重、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一种意见认为,陈家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陈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还有一种意见认为,陈家成立危险驾驶罪,因为新《刑法修正案(八)》恰有一条规定了酒后驾车行为,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笔者结合《刑法》以及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并参考法院审判和当今学术界的流行观点,从“长安街英菲尼迪车主肇事案”这个典型案例出发,对该案争论焦点、定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如下几个问题:第一,车主陈家是否属于“酒驾”?第二,其主观上是否构成间接故意?第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是否过重?随即剖析了危险驾驶涉及的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的特征,研究了三种犯罪的法理分析,最后针对危险驾驶提出一些合理的立法和司法建议,以期盼应对交通事故频发且难以定性处理的问题,有效打击驾驶者无视法纪的危险驾驶犯罪。引言部分概括本文选题的目的等,从而引出正文。正文部分是文章的主体。正文分为案件回顾、本案争议焦点及相关问题适用的分析和对本案相关问题的思考三个部分。结语部分是对整个文章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