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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得到壮大发展,经济与社会开放度不断增大,人们思想上对所有制的偏见逐渐消除。在这一背景下,理论界及实业界关于建立民营银行的呼声越来越高。 当前理论界对民营银行的定义主要有产权结构论和公司治理结构论。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本文将民营银行定义为:民营资本所占股份超过总股本50%,具有现代银行治理结构和风险防范体系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它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内生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要求中;它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受金融主管部门依法严格审查和监管,但不受政府非法律程序的干预,具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性。 作为一种制度形式的创新,民营银行在我国的产生有坚实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张杰的金融成长理论、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深化理论、列宁的产业资本金融资本转化理论以及金融发展理论为民营银行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从现实基础来看,可将影响我国民营银行产生的因素分为内生性和外生性两种。内生性因素包括:1、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大于金融供给;2、民营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大于金融供给;3、非正式金融在落后地区及发达地区广泛存在。外生性因素包括:1、我国金融对外开放力度加大,对金融体制改革形成“倒逼”机制;2、金融体系改革亟待推进,需要引入新的金融主体。结合两大方面五个因素的分析,本文认为,民营银行在我国的产生是大势所趋。 当前人们对民营银行是否应该产生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分歧在民营银行的产生路径上。理论界对民营银行产生的两条途径:新建银行机构和产权改造现有银行进行了广泛的争论。本文从改变银行业市场结构和建立银行现代企业制度两个角度出发,论述了两条途径同时并行的必要性,并提出民营银行在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应该遵循“渐进性”原则、“市场主导”原则及“普惠制”原则。民营银行作为我国银行业新生力量,起步阶段的规模、实力都不能与国有大型银行相比,但历史经验表明,只要尊重市场的选择,任何小而合理的事物都会有旺盛的生命力。 为促进民营银行的发展,政府应从四个方面创造良好的思想、制度环境。1、解放思想,转变观念;2、制定科学的准入退出机制;3、加强对民营银行监管;4、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