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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温柔、有效的新型行政管理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应用在广泛领域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管理功能。行政指导的出现为转变政府职能,重塑政府形象,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提供了契机。但是,行政指导在理论上以及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尤其重要的是行政指导的救济问题。我国于2000年3月10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将“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这显然有违法治行政的精神。为了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适应,迫切需要将行政指导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加强对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使之在更加合理的范围内依法实施。本文主要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论述,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行政指导概念分析。该部分主要分析了:日、韩、我国台湾及大陆地区关于行政指导概念的代表性观点;对学界关于行政指导的概念进行归纳分析;提出笔者对行政指导概念的拙见。第二部分:行政指导的法律性质分析。行政指导的法律性质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也是其是否应当纳入法律救济范畴的焦点所在。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关于行政指导法律性质的五种学说,然后从行政指导的强制性、权力性、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论述了行政指导行为的可诉性。第三部分:我国行政指导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这部分回顾了我国行政指导发展的实践;深刻剖析了我国行政指导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是剖析我国行政指导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正是因为有如此多的问题存在,行政指导相对人的救济才显得更为重要。第四部分: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理论基础。这部分从三个大方面进行了论述:行政法治的要求;权利保障的要求;禁反言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要求。其中第一部分中又分别论述了权力不得滥用原则与责任行政原则。第五部分: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笔者认为行政指导是否应当获得法律救济,不是看其是否具有强制力或是否具有权力性,而是取决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是否已经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以及对此行政指导行为属于何种性质(抽象或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判断。对行政指导进行法律救济的具体思路:首先是延续性地看待行政指导行为,把行政指导行为作为一个过程来看,以相对人是否接受了行政指导为分界点,其可分为行政指导行为成立、形成行政指导法律关系两个阶段,分阶段对相对人进行不同的救济;然后再把行政指导行为分为抽象行政指导行为与具体行政指导行为两大类别,分类别进行不同的救济。第六部分:结语。通过分析行政指导的实践现状与发展趋势,提出行政指导法律救济问题的重要性及本文撰写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