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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税收一直兼具天使与魔鬼的双重身份。一方面,它是国家存续与运转不可或缺的“喂养原料”,是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有力后盾”,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扶持之手”;另一方面,税收兼具魔鬼属性,历史上存在的沉重税负、劣质税制以及恣意的课税,不仅严重损害了公民基本权利,还带来了社会动荡、民不聊生、法治颓败、国家覆亡等不良后果。税收的“双刃剑”作用表明,税的征收与使用应遵循其自身规律,国家不得随时“予取予与”,否则将违背税收本质,使其从“利国利民”的方式转为“祸国殃民”的手段,最终带来国家治理能力降低和人民福祉减少的双重恶果。当国家课税权力强度达到某一阈值时,纳税人将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制衡,这就要求课税权力的行使应有“禁区”,以维系纳税人基本权与国家课税权之间的平衡。事实上,无论是古代中国的“轻徭薄赋”、“不可涸泽而渔”,还是近代西方的“无代表不纳税”、“税收法定”,都从不同程度表达了国家课税应有限度的思想。至现代社会,税收的主要功能已从维护阶级统治转向增进民众福祉,因而,有效制衡国家课税权力,实现纳税人基本权利的保障,已成为各国普遍面临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在我国频现居民收入增速缓慢、基尼指数过高、税负痛苦过大、中小企业发展触壁等问题的背景下,合理平衡纳税人基本权利保障与国家课税权力行使之间的关系,显得更为迫切。课税禁区问题正是对基于上述问题的思考,通过对税收本质、税法构造、征税实践问题的理论研讨,深入分析国民应当承受的税赋程度和国家课税权力运行的限度,进而通过强化现代税法理念、完善现行税收立法、改进税收执法程序等系统措施,将国家课税权力限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内,从而有效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并最终实现税收法治。整个研究遵循“提出问题-揭示本质-价值考量-问题检视-制度建构”的逻辑主线,对课税禁区的本质内涵、发展脉络、理论根基、核心价值以及我国税收立法和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方面进行了探讨,通过系统论证课税禁区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别立足宪法与税法层面分析梳理国内外有关课税禁区问题的立法和实践现状,努力探寻国家课税权力运行的底线规则。最后,将课税禁区问题回归到中国语境,通过对当前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环境的分析与反思,阐述研究课税禁区问题的时代背景和现实意义,并力图从理念的确立、原则的修正、制度的建构三方面建构课税禁区的税法体系。按照这一基本思路,除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六章来探讨课税禁区法律问题。第一章为课税禁区的范畴界定。课税禁区的税法含义、发生机理是首先需要解答的问题。第一部分对课税禁区的理想源流进行了梳理。在古今中外的治税思想发展和税法制度演进的过程中,课税禁区思想大致经历了萌芽、形成、发展三个历史时期,在此过程中,国家课税不能侵及税本、自由权利具有“不可取消性”等思想和制度设计逐渐被世界各国所熟知和接受。第二部分是对课税禁区基本范畴的界定。通过对关于课税禁区现有研究成果的比较吸收,将课税禁区界定为国家课税不得违背税收的本质发展规律,侵入涉及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等基本权利核心内容的区域,并分别从绝对与相对、抽象与具体,实体与程序等角度对其特征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探讨的是课税禁区的发生机理。课税禁区的存在缘于“限制的限制”基本原理,即:基于财产权社会责任的角度,国家有权以法定的税收形式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但这种限制应当“再限制”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避免产生国家滥用“限制权”问题。第二章为课税禁区的理论诠释。本章是对课税禁区赖以存在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第一部分从社会学上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关系角度,认为税收国家的发展应当以国家对社会的适度干预为前提,国家税收对社会缺陷的弥补不能以牺牲社会成员对其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作为代价。第二部分立足于价值学原理中人性尊严与人格自由发展的两大价值体系,指出国家课税权力的行使必须尊重人的生存与发展的最低需求,确保纳税人以人性尊严和人格发展为核心的基本价值不受侵犯。第三部分立足于法哲学的角度,阐释了作为权利的税收正义、作为平等的税收正义以及作为公共利益的税收正义三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国家课税权力的行使应以权利、平等、公益共同打造的“体系正义”为指引,严格遵循税收正义塑造的征税规则依法合理课税。第四部分立足于经济学中税本与税源的关系,指出国家征税必须保证“税本”、涵养“税源”,秉持“税收中性”,不得涸泽而渔、过度课征,以保证税收的可持续性。第三章为课税禁区的核心价值。课税禁区的核心价值在于保护纳税人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本章从课税禁区与纳税人的财产权、生存权、人格权与平等权等四项基本权利的关系说明课税禁区命题具有的核心价值。第一部分是课税禁区与纳税人的财产权保障。课税是对纳税人财产的直接侵犯,要保障纳税人的财产权利,就必须保障课税不形成对纳税人财产利益的绞杀,也不构成对纳税人财产的征收。第二部分是课税禁区与纳税人的生存权保障。税收的基本功能之一在于增进国民福祉,因此,国家课税应当严格遵守无负税能力者不课税、最低生存权财产不课税的原则,否则,将造成对纳税人生存权利的侵犯,并背离增进国民福祉的税收基本功能。第三部分是课税禁区与纳税人的人格权保障。信息隐私权是纳税人人格权的核心组成部分,要保障纳税人的人格权利,就必须确保由信息隐私组成的“人格拼图”不受课税权的破坏。第四部分是课税禁区与纳税人的平等权保障。税收平等要求公平对待和平等担当,要保障纳税人的平等权利,就应坚持量能课税原则,确保纳税人之间的平等负担,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第四章为课税禁区的税法构造。课税禁区理论的实现,有赖于科学合理的税法制度设计和公平有效的税收执法实践。第一部分主要探讨课税禁区与实体税收立法的关系,指出从制约税收构成要件成立的实质约束标准出发,应在课税要件当中建立课税除外规则,将不应当纳入课税范围的纳税主体、课税客体、税基排除在外,并对课税客体的归属、税率的确立进行合理考量,以确保国家课税实体正义的实现。第二部分侧重分析课税禁区与程序税收立法的关系,认为国家课税权力的行使不仅应确保税收债务成立的实体性规则是正当的,更应确保税收债务征收与执行的程序性规则的正当性。从税收征管的程序正义出发,应当将“国家不可侵入课税禁区”的理念植入具体的程序性规则,确保税的征收与执行秉持程序底线正义。第五章为课税禁区的中国语境。课税禁区问题应回应中国经济社会的现实基础和制度建构的需要,在当代中国,对课税禁区问题的研究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第一部分是对课税禁区问题的政治生态分析。当前,中国政治理念正在发生从国家本位到以人为本的变革,但囿于路径依赖的影响,税法人本主义理念尚未完全确立,权力主义的根深蒂固使我国税法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尚不完备。第二部分分析了课税禁区问题在我国的经济背景。税收从本质上反映的是国家与纳税人在社会财富中的分享程度,国家财政收入与纳税人收益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过多的财产减损将造成纳税人缺乏能力和动力维持生计和创造新的社会财富。在经济改革和转型过程中,国家对市场经济长期的强势干预,虽能带来经济发展的高增长和高效率,但也容易造成市场空间狭小、贫富悬殊增大等国富民弱现象。第三部分解剖了课税禁区问题在我国的文化环境。在新旧文化的交织影响下,官文化的历史遗留、宪政文化未予确立以及契约文化的缺失让我国无法建构自身的税收文化信仰,税收遵从的现状不容乐观。第四部分考察了课税禁区问题在我国的法治环境。囿于法治传统的缺失,我国税收领域存在形式法治尚未确立、实质法治尚未实现的双重问题,而这也是课税权力得不到有效约束、纳税人权利难以有效保障的根本原因,税收法治的实现有赖于课税权力的科学规范运行。第六章为课税禁区的体系建构。课税禁区既是税法学科的重要理论,也是税收立法和实践的思想指引,课税禁区从基本理念走向制度体系,有赖于税法理念的转型、原则的支撑和制度的完善。第一部分研析了课税禁区与我国税法理念的转型。理念的缺失是我国课税权力过剩、纳税人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深层原因,必须以理念为先导,实现国家本位到以人为本、税收恣意到税收谦抑,无税国家到税收国家的三重转变,为课税禁区的建构做好理念铺垫。第二部分探讨了课税禁区与我国税法原则的修正。税收法定、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是税法三大基本原则,在现代税法理念下,这三项原则的内涵应当更加注重国家课税权力的制约和纳税人基本权利保护,以科学有效指导我国税收立法与实践。第三部分考察了课税禁区与我国税收制度的建构与完善。课税禁区的建构最终应落脚到制度上。在我国,无论是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税制体系、税种结构还是税收征管制度都存在过度侵犯纳税人基本权利的内容,因此必须从纳税人权利的确立、税收制度的优化及课税权力的制约等方面对我国税法制度加以改造和完善,推动纳税人权利的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