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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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不断发展,人类越来越需要能源进行更进一步的发展,核能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人们随之进行深入研究,发现核能的效率很高,非常利于发展,于是,核能慢慢处于能源之王的地位。但是,核能又是很危险的,一旦操作不当,会发生非常严重的后果,因此,国际社会时刻关注着它,核安全必须由法律进行保障。核安全是有其特殊的性质的,涉及庞杂,核污染的损害又是特别严重的,无论是对环境来说,还是对人类生存来说,并且仅靠国内法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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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不断发展,人类越来越需要能源进行更进一步的发展,核能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人们随之进行深入研究,发现核能的效率很高,非常利于发展,于是,核能慢慢处于能源之王的地位。但是,核能又是很危险的,一旦操作不当,会发生非常严重的后果,因此,国际社会时刻关注着它,核安全必须由法律进行保障。核安全是有其特殊的性质的,涉及庞杂,核污染的损害又是特别严重的,无论是对环境来说,还是对人类生存来说,并且仅靠国内法是不足以保障核安全的,所以,我们必须要用核安全国际法律保障机制来进行调整。如今,国际上已经存在了许多与核安全相关的国际公约,逐渐形成国际法律保障机制。然而,无论是从保障机制的整体来看,还是从整个保障机制内部来看,都存在着许多漏洞和问题。核安全国际法律保障机制有三个构成要素,一是核安全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二是核安全国际公约;三是核安全领域的国际组织。其中,第二个和第三个构成要素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一是核安全国际公约存在缺陷;比如国际公约存在滞后性、国际公约的规定不够具体、国际公约强制性弱、信息收集和交流存在障碍。二是核安全监管制度存在问题;比如缺乏严格的审查制度、缺少中立的监管机构。三是核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比如欠缺跨界核损害责任评估制度、缺少跨界核损害信息强制通报制度、跨界核损害国家责任难以实现、跨界核损害求偿难。四是国际原子能机构作用的发挥存在局限性;比如缺少核安全标准适用规则、核安全保障范围狭小、工作会受到超级大国影响、缔约国义务不够具体、缔约国责任不够明确。五是国际合作不充分;缺少系统完备的国际交流平台、欠缺国际间长效合作机制。针对以上核安全国际法律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自己的改进建议:一是完善核安全国际公约;比如增强核安全国际公约时效性、提高核安全国际公约具体性、加强核安全国际公约强制性、确立信息收集和交流的长效机制。二是完善核安全监管制度;比如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构建中立的监管机构。三是完善核损害赔偿制度;比如增加跨界核损害赔偿评估制度、增加跨界核损害信息强制通报制度、合理分配核损害国家责任与民事责任、跨界核损害求偿难对策建议。四是提高国际原子能机构有效性和实操性;比如制定核安全标准适用规则、扩大核安全保障范围、建立利害关系国家“回避制”、细化缔约国义务、明确缔约国责任。五是加强国际间合作;比如构建系统完备的国际交流平台、建立国际间长效合作机制。本文综合运用历史回顾的方法对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自己的研究。然后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核安全体系内的各种规约进行比较解析,最后在历史考察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采用系统综合和归纳的方法,对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分析,从粗略中提取精华,剔除虚假,保全真实,最终得出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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