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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政府职能转变一直是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高频词。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非政府公共组织逐步承担了从政府手中转移过来的部分职能,成为政府之外的新型管理主体。律师协会作为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一种,伴随着司法行政机关职能的转变,变成了司法行政机关之外的又一管理主体,与司法行政机关一道行使着对律师的管理职责。在律师协会享有的诸多管理权中,惩戒权是最重要的权力之一,具有极强的侵害性。论文引论部分说明了论文选题的由来,分析了选题的研究意义,介绍了选题的研究现状,并且指出了论文的研究方法,即综合运用了历史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概念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第一章先后界定和分析了律师协会和惩戒权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对律师协会惩戒权的概念作出了一个整体界定,并且阐述了律师协会惩戒权的六个主要特征,旨在为后文的研究打好铺垫。第二章从中国律师协会惩戒权的历史沿革入手,勾画出中国律师协会惩戒权自近代以来的产生、发展和变迁历程,弄清中国律师协会惩戒权怎样从无到有、时有时无,怎样由少到多、由弱到强,怎样从对会员的纪律处分权发展到对律师的行业惩戒权。然后,从中国律师协会惩戒权的历史变迁中获得了几点认识。第三章首先介绍了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律师协会惩戒权的概况,然后比较分析了上述国家和地区律师协会惩戒权的几个特征,最后借用政治学等学科中的治理理论和民法学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理论,尝试性地构建了行政法学中的“主权和治理权相分离理论”,试图对律师协会独享或者与国家机关分享惩戒权的现象作出一个合理的解读。第四章是本论文的重点。为了研究律师协会惩戒权的法律性质,该章首先探讨了律师协会惩戒权的来源途径,并且以有关律师协会惩戒权的法规范和章程为例,着重分析了在中国律师职业领域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如何向律师协会惩戒权转化。接下来,论文重点分析了律师协会惩戒权中的纪律处分权和行业惩戒权从行政处罚权转化而来以后其运行逻辑的“变化”与法律性质的“不变”。最后,论文水到渠成地指出了纪律处分权和行业惩戒权的法律性质,即两者在性质上都属于公共行政权。在结论部分,论文指出,纪律处分权和行业惩戒权作为公共行政权,应该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