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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大量的环境保护立法和普法活动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层出不穷的生态环境问题。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几何数量不断增加;从法律的实际运行状况来看,国家制定法都没有得以很好实施。为了更好的保护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环境,从而探究国家制定法之外的另一种法律传统——少数民族环境保护习惯法在民族地区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具有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在法律多元理论视角下,以裕固族这一少数民族为个案,对传统裕固族环境保护法进行研究。通过查阅与裕固族有关的文献和实地调查收集丰富的研究资料发现,产生于传统游牧社会的裕固族环境保护习惯法,是以调整民族成员的自然资源利用行为为指向,并因其特有的民族特色而在本民族内部得以继承和遵守,在民族内部成员中具有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是该民族成员生态环境行为的软约束机制。但是,随着社会的变迁、国家力量在民族地区的介入,传统裕固族环境保护习惯法也因其生存土壤的变迁而不断变化,体现为“力量和脆弱性的悖论”:一方面,本民族成员对传统环境保护的核心生态伦理价值予以继承并在其生产、生活中依然发挥作用,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市场化的到来,裕固族环境保护习惯法展现出对现代生活行为方式的无能为力。因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实现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调适,需要处理好法的统一性与多样性、法的民族性与国家性、法的理性化三个问题,实现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之间的相互协调与良性互动:一方面,用少数民族习惯法来补充国家制定法在环保功能上的不足,奠定国家制定法得以信仰和有效运行的基础;另一方面,以国家制定法强化少数民族环境保护习惯法扩大民族环境保护习惯法在现代社会的效力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