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证券市场具有信息不对称性,发行人可能进行虚假陈述以谋利,如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是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目标。专业中介机构因其专业的知识和人才结构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专业中介机构是由发行人管理层聘任,虽然他们最终地服务对象是投资者,专业中介机构与投资者具有利益冲突,专业中介机构为了自己利益可能进行虚假陈述。对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约束是必要的。本文主要研究专业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着重探讨扩大专业中介机构范围的问题。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近年证券市场出现的虚假陈述新型案例,发现银行、公证、物价鉴定等机构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可能进行虚假陈述。但目前我国法律对此类机构与上市公司共同违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证监会不能对信息披露案件中扮演不同角色和发挥不同作用的违法主体一一处罚。而对于《证券法》规范范围之外的违法主体不予以制裁,将严重影响到政府行政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对其他市场主体也不能起到教育和预防的警示功能。因此,文章第一部分最后提出将信息披露案件中的共同违法人交由其行政主管机关依法予以制裁,是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不可缺少的必要环节。第二部分着重对专业中介机构虚假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理论进行了分析。首先研究了专业中介机构虚假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指出目前学界的两种主要观点:契约责任说及侵权责任说。然后总结了目前国内关于专业中介机构虚假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具体包括:市场失灵论、公共利益论和公平交易说。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专业中介机构虚假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实践情况。指出目前我国法律认定的专业中介机构范围包括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这些专业中介机构的责任承担形式。提出商业银行、公证机关、物价鉴定机关等也应当列入专业中介机构的范围,承担同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一样的法律责任,论述其原因。第四部分提出法律对策及建议。探讨了专业中介机构虚假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提出应当加快证券专业中介机构专门法的立法、建立相关者利益保护制度、完善相应的刑事责任,另外还提出应当提高对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有效性和强化专业中介机构的自律机制。最后提出了本文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