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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是互联网平台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兴起,2013年中国互联网平台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达53729.8亿,同比增速46.8%。依托《管理办法》和《存管办法》等规定,我国初步形成了对第三方支付产业的法律监管。然而理论研究方面,我国学者对第三方支付的研究多限于公法领域,对第三方支付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则很少涉及,整体研究并不深入。本文通过对互联网平台中第三方支付的概念、支付方式、支付流程进行阐述,在肯定第三方支付机构非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后,对互联网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参与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讨论,区别于以往学者统而概之的论述,本文以参与主体间的不同法律行为分别论述,并得出以下结论:在资金移转方面,用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在资金保管方面,通过对货币“占有即所有”理论及我国货币保管合同相关规定的探讨,得出用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混合保管合同关系;在信用担保的付款方式中,用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是保证担保的合同关系;此外,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之间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在上述分析基础上,根据我国有关第三方支付的现有立法规范,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关系中一些待解决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决定了第三方平台的沉淀资金所有权应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所有;在沉淀资金的利用上,我国可借鉴美国和欧盟的做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就沉淀资金的投资使用额度及投资领域进行限定,在保证用户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发挥沉淀资金的经济价值;在沉淀资金的孳息归属方面,我国可以第三方支付机构服务对价为由将沉淀资金产生孳息明确规定属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孳息的用途上借鉴美国做法,限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以一定比例用于购买沉淀资金保险,以防可能存在的资金风险;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服务创新上,以美国PayPal和我国支付宝的创新服务为例,阐述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在现有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找创造性解决方案借以平衡其与用户利益,同时我国政府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应持鼓励与支持的态度,如此方能更好的促进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本文的写作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引出本文的研究对象。对互联网平台中的第三方支付进行概述,主要内容为第三方支付的概念、支付方式、支付流程的简要介绍。第二章:论述第三方支付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中两大基本法律问题。首先就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得出其应为非金融机构的结论;然后对第三方支付中的各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逐一梳理,包括用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关系。第三章:我国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完善建议。首先梳理了我国关于第三方支付的立法规范,其次指出目前还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结合域外相关制度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若干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主要涉及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归属、沉淀资金的有效利用、沉淀资金的孳息利用、第三方支付的服务创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