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类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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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国在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中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主要包括了环境公益诉讼与消费公益诉讼等类型。但此次修改仅用了一个条款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立法不够完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2016年正式出台,促使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落地实施。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只有在实践中予以适用,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方能得以彰显。环境公益诉讼在国内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发展,而消费公益诉讼发展则有待突破。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事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企业生存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企业规范有序是该制度构成的初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主要通过原告的诉讼请求来实现。关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立法规定了人格补偿请求、禁令请求、确认请求,但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出现了新的趋势和新的现象,原告在公益诉讼中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和惩罚性损害赔偿请求。并且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格补偿请求出现适用当然化现象,确认请求适用范围过窄,损害赔偿请求以及惩罚性损害赔偿请求缺乏实体法基础等问题。目前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类型已经难以满足功能需求,并和制度目的存在一定偏差。本文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进行类型分析,然后指出其存在的具体问题,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建议。本文关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类型的研究分为五个不同部分:第一部分全面论述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历程,具体分析了现有法律中规定的诉讼请求的基本类型;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例进行整理,总结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诉讼请求的基本类型;第二部分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进行分析,总结了不同类型诉讼请求存在的具体问题。指出了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格补偿请求的适用已经出现当然化现象,确认请求适用范围过窄,损害赔偿请求以及惩罚性损害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问题,同时对这些问题的影响因素进行探究,从法律规定的请求权类型较少、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功能认知偏差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结构特殊三方面阐释。第三部分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判断标准选择与适用为逻辑起点,提出对改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类型的建议。不应将公共利益标准作为逻辑起点,在消费者团体诉讼构造内通过诉讼请求的不同将该案件类型化,达成该制度的目的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实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规则去公益化;将数量标准作为形式标准;诉讼请求的相互依赖性和救济的不可分割性可作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处理的诉讼请求的判定标准,同类集合性的诉讼请求也应纳入其中。第四部分是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判断标准为前提,着重针对立法仍未有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提出设置诉讼请求类型多元化的建议,并提出根据损害赔偿请求的性质分类处理的建议。第五部分针对诉讼请求各类型出现的问题提出具体改善建议,限制人格补偿请求的适用,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明确其适用条件;细化禁令请求的适用条件;借鉴欧盟关于消费者集体利益保护的指令提案拓宽确认请求的适用范围;依照损害的性质对损害赔偿请求进行分类,允许原告请求公益性和私益性损害赔偿;借鉴日本消费者集体救济的二阶构造程序设置确认请求以及损害赔偿请求的衔接方案,谨慎对待集体惩罚性赔偿请求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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