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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官都是“趋利避害”的有限理性人,由于任何组织管理都会遭遇事前、事后信息不对称的现实,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并使得法官在最大化自身收益的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制度目标(如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达成,是一个既有学术意义又有实践意义的重要问题。我们需要研究法官面临的诸多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约束,以一种行为主义的视角关注法官的现实选择,力求在实证和理论的层面解释中国司法面临的诸多制度困境和疑惑。根据大量实地调研而来的法官数据、法院资料和二手统计数据,运用信息经济学、博弈论、组织理论和管理学的相关理论和逻辑,本论文在比较法的背景下,力图准确地描述中国法官和中国法院人事管理制度的真实形态,在此基础上发现专属于中国的特殊现象——中国法院系统大众化、行政化的人事管理模式——并对其进行解释。除了“导论”和“结语”,本论文包括两编六章。第一编“制度”,包括三篇文章,从中国法院人事管理的正式制度(绩效考评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法院内部行政性调动制度)入手,总结了包括法官遴选、法官薪酬、法官培训、绩效考评和法官行政性调动等制度在内的中国法院人事管理模式的特点。第二编“后果“,也包括三篇文章,主要论证当代中国法院系统既有的人事管理制度带来了三个我们所不欲的现实后果,分别是最大化官位和收入的法官(直接后果)、民事诉讼率的下降(间接后果)和现代程序制度的失灵。最后的“结语”部分主要从制度建构的角度探讨了如何在社会变迁背景和既有宪政体制下改进中国法院的人事管理制度,具体包括:首先在国家财力增强的前提下改革法官薪酬的地方化,以满足优秀法律人才选择法官职业的参与约束;其次化解法官遴选大众化的问题,严格法官的初次遴选和法院系统内部的职业晋升制度,建立全国法官遴选和晋升委员会,以解决法院和法官之间的事前信息不对称问题;第三,构建包括晋升制度、判决公示制度等制度在内的法官声誉机制,解决法院和法官之间的事后信息不对称问题;第四应该取消法院内部的行政性调动制度,不应该将专业法官视为一般政工人员而随意调动;最后在新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制度下,执政党应该适当调整和改变长久以来形成的人民司法理念和行政化司法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