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旅游合同的研究,一直是目前国内法学研究领域相当薄弱的环节。这与我国蓬勃发展的旅游市场极不相称,更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所应该具备的与国际接轨的法制环境不相适应。 我国是一个旅游大国,不仅旅游资源丰富,而且旅游人数也逐年增多。旅游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增长极。然而,在我国旅游业蒸蒸日上的同时,我国旅游市场还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地方,旅游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消费者控告旅行社的案件也不断增多。因此,应该加强我国旅游合同的立法,建立有名的旅游合同制度,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促进我国旅游业有序、健康、稳定地发展。 本文围绕以下几个有关旅游合同的重要学术问题进行论述:在旅游合同为无名合同的情况下,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旅游营业人对其他给付提供人到底应该负什么责任?建立旅游合同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如何对旅游合同进行规制? 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旅游合同基础法律问题研究 本部分分为三节:第一节,介绍了国内外研究旅游合同的学者对旅游合同概念的论述。笔者认为,旅游合同是旅游营业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其中,判断是不是旅游营业人的标准在于行为的性质而不在于主体的资格。第二节,论述了旅游合同的四个法律特征:旅游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旅游合同调整的对象比较复杂、广泛;旅游合同是双务、诺成、有偿合同;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第三节,先介绍了有关旅游合同法律性质的各种观点,然后论述了笔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旅游市场还不规范的情况下,采纳承揽说则更有利于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利益,处理旅游合同纠纷。但是要想彻底地消除关于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之争论,立法上应尽早使旅游合同有名化,成为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 第二部分 旅游格式合同研究 本部分分两节:第一节,笔者对国家旅游局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