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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社会上一类特殊的群体,他们由于年龄和精神智力的限制,被认定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其享有财产的能力应不受任何形式的和条件的限制,其享有财产的能力应当成人化。虽然他们生活在一个密切的亲情伦理相联系的组织里---家庭。他们的财产范围,也因“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组织被受到了限制。但是其财产范围仍然是以未成年人自有的为主,其次是与父母共有,而且共有的情况也应受到不同情况的限制,并且最终的归属权仍应当属于为原未成年人所有人。我国并没有从法条中规定直接规定,哪些财产属于未成年人所有,那些财产不属于未成年人,只是可以从整个法律体系中,大概推测出有限的几种。但这远远不能满足复杂的社会现实,也不能为解决相关法律纠纷,提供判决上的依据。因此我们必须制定出,以保护未成年人和家庭和谐的法律条文,以实现“有法可依”的完整法律规范。因此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阐述未成年人的财产范围。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未成年人应当享有财产的范围。第一部分,介绍了财产的定义,家事财产的分类以及有关未成年人财产的发展历史。从中西方相对比的角度来看,比较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家事财产的演变,它会发展和孕育出不同的关于未成年人财产保护制度。第二部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分析目前财产范文立法上和未成年人财产保护上存在哪些不足,是在什么背景下和历史环境下制定的,虽然符合当时暂时的社会实践,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我们的法律必须符合现实的需要,解决实际问题,就不得不制定新的全面的规定,笔者在梳理目前财产范围及保障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完善的地方。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当前域外法,尤其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对未成年人财产范围的界定,以及提出保护未成年人财产制度,重点提出以我国台湾地区,法国民法典中规定的财产分类。讲未成年人的财产范围界定为特有财产和特有财产以外的财产,以及其他特殊形式的财产类型。财产分类的是为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财产利益而做的前提性规定。域外法中有些规定了如何才能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建立家庭法院,国家监督、亲权、保佐等制度来限制监护权,对未成年人的财产全方位的保护。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不同背景下产生的法律。站在我国实际情况,探究那些有价值的规定和法理值得我国大陆借鉴。以便更好的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财产的保护制度。第四部分,从构建我国的立法角度思考问题,未成年人的财产固然存在问题,若不能提出一个更好的方式解决目前的实践的问题,以取代过去不完善的规定,那么本文将变得毫无意义。因此本文从历史、文化、经济、法律等不同的角度论证了本文的观点。未成年人享有财产能力成人化,在家庭特定的背景下,为维护家庭伦理和家庭的和谐,在特定情形、特定的时间下将财产让渡给自己的父母,若特定的时间结束,未成年人财产及依其财产所转化的财产或者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应当归还原所有权人—-未成年人所有。不仅保护了未成年人,同时也维护了家庭的秩序。在监护权上,必须限制监护人权利,本文提出建立一些相关的制度,首先是在未成年人财产分类的基础上,对不同的财产监护人的权力有所不同,另再设立亲属会议和家庭法院制度,对监护人或者其他亲权人的行为监督,真正实现我国《婚姻法》中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结语。再次总结本文的观点,作为文章的收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