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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判例是指较高等级法院作出的蕴含某种创新性司法见解或者规范性法律适用,具有较强的指向性以及针对性,对于日后相同或类似案件产生法律约束力以及事实影响力的权威性司法判决。判例作为一种复杂的法律现象,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价值。首先,判例作为法律与事实结合的产物,是法官具体适用法律的结果,也是完善补充法律的主要力量,更是法律具体化的有效途径;其次,判例的灵活性与应变性为新法与旧法之间搭起了桥梁,修补了法律更新过程中新法与旧法之间的真空地带,同时,判例作为一种新型的造法机制,不断地为滞后的制定法补充“新鲜血液”,是法律更新的新路径;其三,判例是规范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法官裁判尺度的有效方案,是推动审判改革的推动力;其四,判例是人们守法行为的指向标。20世纪以来,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一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已不再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判例制度逐渐在法制建设中占据一席之地,且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也颁行了大量的制定法,呈现出制定法与判例制度相互补充、相互辅助、共同发展的良好态势。于是,就形成了两大法系各具特色的判例制度。通过对比分析域外主要国家判例制度,汲取其优势与精华之处,规避其劣势与缺陷,就成为构建我国判例制度的引向标。作为大陆法系的重要一员,我国必须重视判例制度的价值,构建适用于本国国情的判例制度。成文法是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可撼动的首要位置,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线,因此,我国判例制度的构建首先应当恪守法律至上的司法理念,以规范法律适用为价值定位,明确判例制度只是辅助法律规范更好地作用于社会现实的角色定位。同时,还应当以本土国情为基本立足点,针对我国的法律体系与司法运行现状,结合审判实践,确立精准严密、可操作性强的判例制度规范。为了确保判例制度真正的贯彻实施,应当赋予其法律拘束力以及事实拘束力,并设置严格的背离报告程序,以免法官滥用司法裁量权,架空判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