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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资本套利是银行利用资本监管制度所存在的缺陷,通过创新产品或其他手段绕开监管约束,进行套利的经济法律规避行为。监管资本套利泛滥被认为是金融危机的重要成因,所以,危机过后,巴塞尔框架的修订、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以及各国的立法改进等都将控制监管资本套利作为目标之一。监管资本套利的主旨在于迂回对银行的资本监管,而资本监管是审慎监管的核心,这就触及到了当今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和银行法律规制的基础理念,所以亟需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同时,普遍的观点认为中国金融市场存在创新产品欠缺、金融创新动因不足的突出问题,这也一直是我国金融法制改进和完善的方向,但事实上证券化等所谓金融创新产品的核心功能并不限于转移风险、增加流动性等积极方面,而更体现在规避监管制度等方面,所以,在建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时,必须坚持资本监管与金融创新平衡规制的原则。基于此,本文对监管资本套利的法律属性和成因进行了分析,对银行在金融创新过程中进行监管规避的法律路径和法律后果给出了评断,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监管资本套利法律规制机制的建议和观点。主要章节结构为:第一章是对监管资本套利行为的法律界定和解释,认为它是一种经济法律规避行为,但属于合法行为。第二章分析了监管资本套利这种现象的法律成因。资本监管理论上的缺陷、现行规则存在的漏洞,以及配套法律实施机制的不完善等是银行寻求监管规避的动因。审慎理念能够激发市场能动,但却导致银行监管和法律规制的目标发生背离,从而削弱了控制监管资本套利的功能。虚拟经济体制下传统法律责任约束机制的失效也是重要的成因。第三章揭示了监管资本套利与金融创新产品相互融合实现的法律路径,提出其法律本质是民事合同的观点。银行通过在合同中设置权利义务表面上对等、预期民事责任分配不均等的机制来实现监管资本套利,借此将风险转移给金融消费者,并且避开监管约束。资产证券化是最典型的金融创新产品,也是最主要的监管资本套利行为,包括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信用增级等核心法律机制都同时具有规避资本监管的制度功能。中国银行业实施监管资本套利的动因广泛存在,主要的监管资本套利类型是理财产品、债务资本工具和主权信用支持下的银行资本补充行为等。第四章对巴塞尔新规则、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和西方主要国家为控制监管资本套利而制定的最新立法进行了分析和评价,认为这些新规虽然有助于控制监管资本套利,但却具有明显的危机导向特征,失之于对微观金融主体的过多限制以及市场效率的损失。有效的手段应该是:完善基于民事责任判断和规范约束的银行合规管理机制,促进审慎性监管和限制性监管理念的融合以及确保资本监管目标对法律规制目标的追从。另外,基于虚拟经济的社会背景对传统法律责任制度进行反思和再造也将有助于控制监管资本套利。对于中国金融法制而言,控制监管资本套利需要建立激励相容的监管机制,同时对证券化产品、衍生产品和理财产品等相关法律依据进行修订完善,以期实现对资本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平衡规制。但监管资本套利归根结底是金融安全与市场效率、秩序与自由等经济法价值冲突的必然结果,也是“监管与创新”这一动态均衡结构不断发展演化的推动力。所以,无论在中国金融市场,还是世界金融市场上,它都将继续存在,甚至再度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