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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区别的社会领域也正在逐步形成。现代市民社会理论认为,由处于社会生产和生活体系中的个人所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构成了该领域的核心部分。这类组织的存在和健康发展,对于在中国建立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结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首先分析了社会团体在市场经济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内在机理,在此基础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社会团体的法治功能做了具体的阐释。 同时详细考察了我国社会团体发展所面临的制度环境,并从促进社会团体发展的角度,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初步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