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的效力不仅仅来自于国家的强制力,也来自于一国的传统和历史文化。包含了传统思想的法律方能为人们提供可延续的生活方式和精神生活方式,这样的法律才能为人们认可尊重,并且保证法律得以施行,这是法律时效性的来源。徒法不足以自行,不能得到实施的法律不能称之为法律;单纯依靠国家暴力保证实施的法律亦不能长久,不能长久的维持社会秩序,也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研究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给中国法律寻找思想的源头,以使法律具有更高的社会实效性。 本文的内容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序言。通过讨论法律与文化思想的关系,进一步明确研究先秦儒家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及意义。法律也被认为是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走进法律,也必须走进其所产生的文化本身。先秦儒家思想是为社会的组织运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模式和标准。表面看来这是以道德体系的形式进行。在不成文法时代,法律思想一般蕴含在道德体系之中。今人马克斯.韦伯将儒家成为一种宗教,现代学者批判儒家对人的内在自由的剥夺,无不是对于儒家这种道德性的批判。如何处理好儒家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现代人在进行传统探索和建构中需要考虑的问题。先秦儒家提供了对于自我的安排和社会运行的安排,并从总体上提出了对于社会的期望。 第二部分是先秦儒家思想提供的关于人理念。孔子提出人性本善,提出人应对自己进行道德约束,提倡一种智慧的生活,并且提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包容思想,有现代自由主义的风度。这为中国人的心智提供了非常大的发展空间。孟子和荀子亦秉承了这一思想。提出民为本的思想,劝君王重视民众的力量,实则是对君主权力的限制,是人性化的。这部分试图从平等和自由两个方面寻找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的可能性。 第三部分是先秦儒家思想提供的社会治理理念。先秦儒家思想中没有现代国家主权思想,而是认为国家应当在有道德的君主下对人民进行善良的治理,达到老有所依,幼有所养的社会状态。在其政治理念中,没有很明确的制度建设,只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并且在后世的政治制度运作中成为了基本的原则和标准。这部分从孔、孟、荀三家思想分别进行论述。 第四部分是从整体上总结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法律是在一种对社会认知的哲学体系下进行的形而下的工具建设。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影响了几千年来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是社会控制和运行的基本理念。这一部分进一步申明题目的意义。先秦儒家的思想虽然产生于中华文明的早期,但是却对几千来的中国人的生活产生着持续而深刻的影响。虽然今天中国社会强调向西方学习,但是并不能说明儒家思想已经成为了历史遗产,反而经过一些社会学的研究,证明它仍然在中国社会有着巨大的影响。这正是研究其法律思想的原因,也是其意义。 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研究法和历史研究法,从现代法律价值思想出发,对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作了较为全面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