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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产品责任问题也随之而来。面对严重的产品责任问题,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应运而生,并在近三十年取得长足发展,但毕竟我国在该领域起步较晚,许多方面仍显不足。尽管自产品责任问题被重视以来,已有不少相关研究成果提出了完善建议,但多是针对单一法律或特定制度,缺乏对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发展历程的全面把握,因而在对制度的理解及完善上难免有所疏漏。近三十年里我国产品责任法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历程。通过《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我国逐步建立起产品责任法体系,并取得重大突破,尤其是《侵权责任法》中对产品自损赔偿的规定、跟踪观察义务的确立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创立更将我国产品责任法向前推动了一大步。这些重大突破背后也折射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的价值目标发生了两次重大转变,逐步从单纯地维护消费者权益、惩治不法行为的目标转变为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合理兼顾生产者利益,以寻求两者平衡的目标。为了实现利益平衡的目标,法律实用主义理念、风险预防理念以及惩罚性理念开始融入我国传统的侵权责任理论,并在具体的制度上体现出来,预示着我国产品责任法律未来的发展趋势。基于该趋势,及时完善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制度、跟踪观察缺陷规则、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等一系列问题极其必要,是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的重要内容。